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3月24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381,827,50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1,278,920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480,000股,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375,068,584股。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154,585,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54%。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17,092,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37,870,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6,715,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应急救援保障装备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582,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17,089,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577,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17,084,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4%;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