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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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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 藏格 公告编号:2021-27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进展案件所处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格尔木永玮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永玮工程”)对被上诉人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藏格钾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人格尔木永玮镁钾工贸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永玮镁钾”)对被上诉人藏格钾肥(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次判决和裁定事项涉及费用:藏格钾肥在本次判决和裁定事项中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永玮工程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就永玮工程、永玮镁钾诉藏格钾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0);于2019年11月26日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裁判后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79)。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现就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格尔木永玮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格尔木永玮镁钾工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判令藏格钾肥返还14%含量光卤石160万吨,若不能返还则按市价赔偿2亿元;判令藏格钾肥赔偿占据矿产造成的损失3600万元;

  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送达费用由藏格钾肥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上诉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案涉盐田内遗留的钾盐光卤石为永玮工程和永玮镁钾的合法经营收益;藏格钾肥为本案侵权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实际占有了价值2亿元的钾盐光卤石;藏格钾肥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未支付相应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对案涉盐田内遗留的钾盐光卤石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理由是:永玮工程多次申请一审法院调取2016年藏格钾肥在察尔汗铁路以东1.04平方公里和2.00平方公里盐田内采挖钾盐光卤石矿的相关记录,一审法院始终未予答复,致使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有误;藏格钾肥在未经永玮工程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撤回已经质证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2、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永玮工程上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永玮工程主张藏格钾肥侵权,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永玮工程申请调取的证据是藏格钾肥的财务分析报告,藏格钾肥已将该证据提交给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其与本案没有关联,藏格钾肥撤回该证据不属于程序违法。

  三、判决和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永玮工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裁定为终审结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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