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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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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3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周发展先生、周成栋先生、刘漪先生、罗守生先生、周艳女士、李明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易增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授信期限六个月,主要用于经营周转。

  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

  2021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涉相关议案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决议的诉讼文件,其认为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及肖飚等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其所持有的股份有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议案的决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核查,发现西藏景源等股东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具体如下:

  1、股东西藏景源与刘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西藏景源与刘含自2019年7月1日起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两名股东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具体详见议案附件《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含违规增持的部分股票自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则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西藏景源及刘含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7.12%,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西藏景源及刘含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不超过10%,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西藏景源及刘含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不超过15%,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期间,西藏景源及刘含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不超过20%。鉴于上述情况涉及南方银谷诉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2、肖飚等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照《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肖飚、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未然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淘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淘谷进取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的基金(映雪吴钩15号私募基金、映雪吴钩2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映雪泓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映雪吴钩4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映雪吴钩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映雪吴钩6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映雪吴钩8号私募基金及长安基金映雪信诺3号资产管理计划)、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莱茵瑞丰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以下合称“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20年12月11日起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增持的部分股票自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则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不超过5%。鉴于上述情况涉及南方银谷诉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本议案同意5票,反对3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罗守生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仅凭一纸连基本要素都不齐备(无起诉日期,通篇看不出来何时起诉)的所谓《民事起诉状》,就由董事会来审议股东是否违规增持并据此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周艳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议案三说明公司部分股东表决权由于涉及南方银谷诉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而存在不确定性,但其所附附件之一仅是南方银谷起诉公司的起诉状。在缺少法院送达立案通知的情形下,董事会无法确定法院是否受理了南方银谷的诉讼,诉讼是否真实发生存在不确定性。董事会不是法院,不能代替法院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且董事会本身没有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权力。

  独立董事李明发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西藏景源等股东是否违规增持应由有权机关认定,非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的说明》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5票,反对3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罗守生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仅凭一纸连基本要素都不齐备(无起诉日期,通篇看不出来何时起诉)的所谓《民事起诉状》,就由董事会来审议股东是否违规增持并据此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周艳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议案四以议案三为前提,且股东的提案权是独立于表决权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西藏景源即便表决权受限,其股东身份依然是适格的,提案内容和程序合规,其于2月8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在2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有提案权的股东提交的合法合规议案,董事会无权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李明发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除与议案三相同理由外,也有公司年报按期披露之考虑。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周发展先生、易增辉先生、王夕众先生、周成栋先生和刘漪先生对上述议案投同意票,同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周发展先生、易增辉先生、王夕众先生、周成栋先生和刘漪先生对上述议案投同意票,同时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慎核查,西藏景源及肖飚等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过程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西藏景源与刘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肖飚等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照《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不超过5%。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8日收到股东西藏景源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拟定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发出《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综上,存在如下两个不确定因素:

  1、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不确定:这将导致股东会的总表决权不确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总表决权也不确定、每名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表决权占比无法确定,进而导致表决结果不安定。

  2、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是否达到10%”不确定:进而导致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是否有效也存在不确定。

  因人民法院正在受理限制“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公司股票表决权”的诉讼;在判决生效之前,上述两个不确定因素是不具备消除条件的;鉴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人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正由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在判决生效之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是否有效不确定”“股东会的总表决权不确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总表决权不确定、每名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表决权占比无法确定,表决结果不安定”。因此,基于审慎角度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公司董事会决定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法院对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做出裁判并生效之日起45天内择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延期,因此,股东西藏景源于2021年3月25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中所列举的临时提案将暂时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符合相关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民事起诉状》,获悉南方银谷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股权决议纠纷。《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的第17项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被告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31),原告、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景源”)、刘含、肖飚、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然资产”)、上海淘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淘谷资产”)、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映雪”)、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映雪”)、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执古”)均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成为了被告股东。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019年7月1日,西藏景源全资子公司西藏世纪腾云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找稻(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刘含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因此,西藏景源与刘含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八)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其股份自2019年7月1日起应当合并计算,截至2019年7月1日,两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7.12%的股份,超过5%,但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增持,至2020年3月9日,西藏景源仅在其持有公司5%的股份时进行公告;2020年5月8日至5月20日期间,两名股东在不断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由9.83%增加至11.68%,超过10%后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增持,至2020年6月10日,西藏景源仅在其持有公司10%的股份时进行公告;截至2020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期间,两名股东不断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由14.96%增加至16.94%,超过15%后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增持,至2021年1月22日,西藏景源仅在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时进行公告;2021年2月10日至2月19日期间,两名股东不断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由18.07%增加至20.72%,超过20%后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增持至20.91%。

  2015年5月28日,肖飚与上海映雪共同投资上海映雪昼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此,肖飚与上海映雪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自2018年11月起,肖飚持有未然资产8%的股权并担任经理,持有淘谷资产99%的股权,因此,肖飚、未然资产及淘谷资产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八)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自2018年起,上海映雪分别持有杭州映雪51%的股权、上海执古20%的股权,因此,上海映雪、杭州映雪及上海执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映雪吴钩15号私募基金(2017年8月18日成立)、映雪吴钩2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9月10日成立)、映雪泓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28日成立)、映雪吴钩4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3月28日成立)、映雪吴钩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0月9日成立)、映雪吴钩6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12日成立)及映雪吴钩8号私募基金(2017年5月15日成立)及长安基金映雪信诺3号资产管理计划(2017年2月24日成立)(以下合称“上海映雪管理的基金”)均系上海映雪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因此,上述基金及上海映雪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莱茵瑞丰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1月21日成立)(以下简称“杭州映雪管理的基金”)系杭州映雪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因此,该基金与杭州映雪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淘谷进取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22日成立)(以下简称“淘谷资产管理的基金”)系淘谷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因此,该基金与淘谷资产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未然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9月28日成立)(以下简称“未然资产管理的基金”)系未然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因此,该基金与未然资产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综上,截至2020年12月11日,肖飚、未然资产及其管理的基金、淘谷资产及其管理的基金、上海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杭州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执古资产(以下简称“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57%的股份,超过5%,但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是继续买卖公司股票,截至2021年2月26日,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15%的股份,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肖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均超过5%,均未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前述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过程中,被告并未对前述股东所持的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对应表决权进行依法限制,进而导致第17项议案(即《关于提请选举王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前述股东中西藏景源、刘含、未然资产、淘谷资产、上海执古投下反对票而使得同意表决权股份数占比未过半而未能通过。若被告限制前述股东持有的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则同意票将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5.37%,该第17项议案将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被告行为已属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违法,且该程序违法行为已对议案的通过与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第17项议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股权决议纠纷提起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特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结果可能导致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相关议案被撤销。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高信息”)因经营周转需要,现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6,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六个月。该笔综合授信由公司和汉高信息的另一名股东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提供担保:

  公司对其中的3,06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51%)提供担保,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2,94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49%)提供担保,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担保议案,同意为汉高信息申请的上述综合授信提供51%的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该担保行为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本次对外担保行为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7栋

  法定代表人:罗杰

  成立时间:2006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5,050万元

  经营范围:机电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及安全防护工程的设计、监理、集成及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技术咨询、转让及服务;计算机及配件、软件、电子产品、普通机械销售;交通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情况

  ■

  3、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备注: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汉高信息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的6,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中的3,06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51%)提供担保,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汉高信息提供担保的银行综合授信将用于提供汉高信息生产经营中需要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充分发挥汉高信息现有的生产能力,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6,375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218,302.90万元的2.92%。

  六、备查文件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延期召开原定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日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人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可能不足10%,故其表决权的行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的说明》。

  因此,基于审慎角度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公司董事会决定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法院对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作出最终认定后再择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其他说明

  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计划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6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45%)、21,7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53%)、12,4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30%)、17,05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41%)。

  2021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分别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6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45%)、21,7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53%)、12,4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30%)、17,05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0041%)。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

  2、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减持股份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减持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公司将持续关注高级管理人员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孔梅女士、孙胜先生、潘大圣先生和卢玉平先生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郭育沛及其代理律师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皖0191民初2033号)及《民事起诉状》,根据上述材料,公司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郭育沛起诉公司以及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育沛

  被告一: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买入被告二股份5%以上股份的行为因违法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在买入被告二超过5%以上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依法禁止被告一对其违法买入超过5%以上的股份行使表决;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诉讼事由

  2020年3月9日,西藏景源累计买入皖通科技股份20,603,624股,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5%。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西藏景源累计买入皖通科技股份20,603,700股,共计持有皖通科技股份41,207,324股,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10%。

  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西藏景源累计买入皖通科技股份20,603,610股,共计持有皖通科技股份61,810,934股,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原告了解到,西藏景源买入皖通科技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有皖通科技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时,均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其违规买入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规买入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四、其他说明

  1、2020年3月10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景源提交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皖通科技: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2020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景源提交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皖通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2021年1月22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景源提交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皖通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上述权益变动,公司严格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了如实披露。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西藏景源。本次诉讼结果可能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皖0191民初2033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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