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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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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22版)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证投资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中证投资已经办理了2019年年报公示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证券系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中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自2017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中证投资全面承担,中证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中信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8年1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中证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

  中信证券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0.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中信证券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除此之外,中证投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证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于2021年2月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2、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诺禾致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基本情况

  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402.00万股,同时不超过7,41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承诺将在2021年3月26日(T-3日)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诺禾致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时间:2021年3月3日

  募集资金规模:7,410.00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10%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已和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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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2:所在公司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北京诺禾”指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诺禾”指天津诺禾致源生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述参与对象中,李瑞强、吴俊、曹志生、王其锋、施加山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

  (3)设立情况

  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由中信证券担任管理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任托管人。

  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的备案编码为SNZ008。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证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3.0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中证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号:SNZ008),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主承销商律师对诺禾致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和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其分别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跟投资公司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中证投资和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诺禾致源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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