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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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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要求。

  2020年之前,本公司选择以经营分部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自2020年起,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以“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确定业务分部,以业务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进行分部信息披露。变更后的分部信息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分部信息可比性增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告附注中分部信息的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本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按会计政策变更后的业务分部对2019年分部报告信息进行重述。2020年度分部报告及2019年度重述后的分部报告如下:

  2020年分部信息: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019年分部信息(重述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变更审议程序

  2021年3月25日,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委员2人,亲自表决委员2人。经审议,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21年3月26日,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亲自或委托表决董事6人。经审议,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21年3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26日,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亲自表决监事3人。经审议,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21年3月26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专项意见(详见2021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5、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5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拟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红利,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母公司)2020年度实现税后利润228,594,457元,(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余额为612,243,755元,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654,560,607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83,155,064元。

  本公司拟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红利0.16元(含税)。截至2021年3月26日,本公司总股本1,224,487,50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5,918,002元(含税),其余1,687,237,062元结转下一年度。2020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2.25%。

  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本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3月26日,本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意见

  2021年3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3月26日,本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2020年度盈利情况、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等因素,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6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对关联方无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3月25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且一致同意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年3月25日,公司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委员2人,亲自表决委员2人。经审议,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21年3月26日,公司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亲自或委托表决董事6人。经审议,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通报监事会。

  4、2021年3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公司向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采购糖、包装材料、畜牧产品及其他产品,出售乳制品、畜牧产品、淘汰牛只及其他产品,支付租金、代理费、广告服务费、运费、物业服务及其他费用,均为公司必需的日常经营业务。此项关联交易有效利用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资源优势、专业优势、渠道优势、管理经验,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3)此项关联交易合理、合法,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此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食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回避表决。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执行情况

  根据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预计本公司2020年度发生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本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均在预计范围之内。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2021年度,本公司预计全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138,000万元。其中:向关联公司出售商品约49,000万元;向关联公司采购商品约69,000万元;向关联公司支付代理费、租金、广告服务费、运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约20,000万元。

  单位:万元

  ■

  二、关联关系和主要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发生的购买和销售商品等的交易。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涉及的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二)主要关联公司基本情况

  1、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明芳;注册资本:496585.7098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华山路263弄7号;主要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国内商业批发零售(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产权经纪,会展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金沙江路1685号;主要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都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亨阳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药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农作物种子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橡胶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摄影扩印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实业投资;礼品花卉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缝纫修补服务;日用产品修理;日用电器修理;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东方先导(上海)糖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969号15楼;主要股东: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上海方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茂荣;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海兴路1393号、1593号;主要股东: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五四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塑料制品、纸制品的加工、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枫林路251号;主要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橡胶制品、畜牧机械、乳品食品加工机械、塑料及纸质包装容器,饲料销售,从事牛奶、奶牛领域内的科研和咨询服务,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上海牛奶集团(大丰)海丰奶牛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平;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盐城市大丰区海丰农场;主要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奶牛养殖、饲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上海牛奶集团鸿星鲜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梁;注册资本:417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崇明县红星农场(原红星奶牛场);主要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集团红星总公司;经营范围:生鲜奶生产、销售,奶牛饲养、销售,饲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大丰金丰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平;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丰农场;主要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奶牛养殖;饲料销售;畜牧饲养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和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上海牛奶集团(大丰)申丰奶牛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维;注册资本:4,800万元人民币;住所:盐城市大丰区上海市海丰农场东滩;主要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奶牛养殖、饲料销售;房屋、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上海新乳奶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梁;注册资本:1,15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崇明县新海农场新港牧场;主要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集团新海总公司;经营范围:鲜奶销售,奶牛饲养、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上海牛奶集团瀛博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奶牛二场;主要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奶牛养殖、饲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上海牛奶集团三岛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维;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崇明区跃进农场奶牛二场;主要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奶牛养殖,饲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上海牛奶集团至江鲜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梁;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场部东首;主要股东:光明食品集团上海长江总公司、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鲜乳生产,乳牛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上海牧仙神牛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志明;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住所:浦东新区沪南路2000号精品3号席位;主要股东: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成丽珺、李井水;经营范围: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日用品、办公用品、通讯器材、花卉的销售,农产品的收购,餐饮企业管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第三方物流服务(除运输),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上海鼎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力;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379号101室;主要股东: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包装材料、日用百货、化工产品(除有毒及危险品)、木制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体育用品、实验室设备、建筑材料、家电、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上海光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万钧;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2幢3层313室;主要股东: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电子科技、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关联公司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履约能力较强,至今为止未发生其应付款项形成坏帐的情况,根据经验和合理判断,未来也无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告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本公司向关联公司采购糖、包装材料、畜牧产品及其他产品,向关联公司出售乳制品、畜牧产品、淘汰的牛只及其他产品,向关联公司支付代理费、租金、广告服务费、运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关联交易合同主要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参照行业惯例制定和执行。

  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有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按质论价;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关联公司出售乳制品、支付代理费用、支付运费,充分利用关联公司在流通渠道领域的优势,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向关联公司出售淘汰的牛只,利用关联公司在屠宰和流通领域的优势,实现产业一体化的分工合作。

  向关联公司采购糖、包装材料、畜牧产品及其他产品,充分利用了关联公司原料资源优势,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

  向关联公司租赁房屋土地、牛舍、仓库、设备等,充分利用关联公司现有的牧场牧业及仓储资源,提升本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自有奶源供应,提高仓储效率。

  向关联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充分利用关联公司广告资源,提升品牌形象。

  向关联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有效利用关联公司的物业管理经验。

  本公告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不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不利影响,对本公司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不大,不构成较大依赖,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无影响。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7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财务安全,公司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的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2、人员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于2019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为220人,从业人员总数为9,804人。

  普华永道中天2018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147人,2019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为1,261人,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373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

  3、业务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6.46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4.3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9.50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89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69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普华永道中天四名初级员工因其个人投资行为违反独立性相关规定,于2019年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其个人出具的警示函,上述个人行为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或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该四名人员随后均已从普华永道中天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普华永道中天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莉坤女士,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起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1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叶骏先生,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7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起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995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经理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诚先生,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5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起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9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莉坤女士、质量复核合伙人张津先生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诚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审计费用

  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收费共计人民币270万元,与上一年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独立董事意见事前认可

  2021年3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且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25日,本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对普华永道中天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结合普华永道中天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3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对普华永道中天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审计报酬270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26日,本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本次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8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控建设,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67人,注册会计师9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70人。

  毕马威华振2019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44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2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2019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地方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2次,相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7人次。除此以外,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办本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的主要项目组成员信息如下:

  (1)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杨洁,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杨洁199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杨洁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司玲玲,2013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司玲玲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司玲玲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2) 质量控制复核人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虞晓钧,199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虞晓钧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虞晓钧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费用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98万元,与上一年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独立董事意见事前认可

  2021年3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且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25日,本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结合毕马威华振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为本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3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报酬98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26日,本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本次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19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章程修订情况

  1. 原章程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巴氏杀菌乳(含益生菌)、酸乳(含益生菌)、乳制品[液体乳](调制乳、灭菌乳)、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从事相关产业的技术、人员培训和牧业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现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巴氏杀菌乳(含益生菌)、酸乳(含益生菌)、乳制品[液体乳](调制乳、灭菌乳)、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从事相关产业的技术、人员培训和牧业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2. 原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现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 原章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原章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原章程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6. 原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现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 原章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8. 原章程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现修改为: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七)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 原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改为: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远程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0. 原章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及远程通讯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11. 原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现修改为: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2. 原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 原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持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年度盈利且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持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不为负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发放的条件: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年度盈利且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八)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4. 原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现修改为:

  公司聘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且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15. 原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中国境内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中国境内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6. 原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现修改为: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三、上网附件

  1、章程修正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2021-020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4月19日下午13 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19日

  至2021年4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提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提案1至提案8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9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1年3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10、提案11、提案13至提案18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12、提案19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1年3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提案:1、2、3、4、5、6、7、8、9、1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1、2、3、4、5、6、7、8、9、14、15、16、1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提案:1、2、3、4、5、7、8、9、1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提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提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及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他中介机构。

  (四) 其他人员

  五、现场会议参会方法

  (一) 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会。

  (二) 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会。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参会(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

  (三)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与会者的安全,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如实完整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出示“随申码”、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进入会场后,股东及股东代表必须保持适当距离。

  六、会议登记方法

  (一)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21年4月15日(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到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到达登记处或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 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三) 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

  (四) 在登记时间段内,个人股东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登记,如下:

  ■

  (五) 会议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七、其他事项

  (一) 预计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二) 本公司地址:上海市吴中路578号

  联系人:陈仲杰

  联系电话:021-54584520转5623分机

  传真:021-64013337

  (三) 会议登记处地址: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欧阳雪

  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21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国家出资企业审批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3月16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明乳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1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食品集团”)《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批复》,光明食品集团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进行了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原则同意光明乳业董事会提出的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7,346,252股(含本数)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3,000.00万元(含本数)的发行方案。其中,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SS)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51.73%(具体认购数量按实际情况确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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