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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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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03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证公函【2021】0244号《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对《监管函》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并说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及法院裁定恢复执行上述判决的事实和依据,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公司《重整计划》相一致。

  回复: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周口中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1、经核实,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次申请对公司享有债权合计2.1亿元,申请裁定公司对其债务总额2.1亿元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比例即3,708.94万元进行清偿。其申请依据应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②周口中院2009年12月作出的(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周口中院执行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诉公司、莲花味精集团借款纠纷一案﹝(2007)周法执字第4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债务人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后,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所有在重整受理时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申报债权,不得通过司法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鉴于公司已经在周口中院主持下于2019年10月15日实施司法重整,即使国开行对公司享有债权权利,也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债权,并统一获得公平清偿。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以及经周口中院裁定批准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规定,如债权人未能在重整债权申报期内依法申报债权的,仍可以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有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综上,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及法院裁定恢复执行上述判决的事实和依据,与《企业破产法》和公司《重整计划》关于债权人主张债权权利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不一致。鉴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未在公司重整程序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若其主张对公司依法享有债权权利,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其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相关规定,依法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并根据债权最终审查确认情况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统一获得公平清偿。

  二、请公司核实并说明,在公司重整实施完成前,公司、管理人、控股股东、主要债权人等相关方是否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和周口市中院就上述判决及相关后续执行进行沟通,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

  回复:经公司核实,公司历史期间已根据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执行和解安排,对相关债务进行核销等债务处理,在公司实施重整前,公司财务系统已不包含相关债务信息。在公司重整债权申报期内,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亦未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重整管理人根据公司账面记载梳理的未申报债权亦不包括前述已核销债务。在公司重整实施完成前,公司、管理人、控股股东、主要债权人等相关方未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和周口市中院就相关判决及后续执行进行沟通,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也未就该笔债务相关事宜通知和联络上述各方之任何一方,各方之间不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

  三、公司公告称,2009年,公司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偿还国开行3000万元后,周口市中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请公司核实并说明,上述和解协议和法院裁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包括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约定,以及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回复:1、2006年12月周口中院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国开行借款本金99,577,909.47元及利息1,349,727.03元,支付违约金759,276.36元。

  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 3,000 万元,本次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年11月18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开行豫发[2009]156号),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国开行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开行复[2009]59号)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偿还了国开行3,0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公司与国开行通过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等方式,就债权清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确认公司向国开行支付3,000万元和解款项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周口中院基于上述事实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披露了《2010年年报报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如下:“报告期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债务重组基本完成。”

  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贷款做账务处理的议案》,并于2012年10月31日披露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如下:“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诉讼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达成执行和解,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下达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后,国家开发银行已在公司贷款卡信息中注销此笔贷款,公司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已无此笔债务。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已经消灭。公司根据律师意见及实际情况,对该账务作财务处理。具体情况:原欠借款本金99,577,909.47元,应付利息22,929,809.33元,已付本金30,000,000元,确认债务重组收益92,507,718.80元。”

  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披露了《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诉我公司偿还借款一案,经周口市人民政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同意我公司偿还3,000万元并对剩余贷款本息予以核销。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公司该笔债务的核销申报书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信贷局并获得批准。为了及时完成债务重组,我公司已偿还借款3,000万元,通过人民银行查询我公司贷款信息,国家开发银行对剩余贷款进行了核销。鉴于此情况,我公司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于2012年向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咨询并获取法律咨询意见书。据此,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我公司于2012年9月份进行了债务重组帐务处理,此笔债务重组获得重组收益9,251万元。”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函件的要求,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审慎评估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和充分的核实,就《监管函》内容进行了认真落实。

  鉴于公司目前存档材料显示该笔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已经消灭,且国家开发银行历史上也已在公司贷款卡信息中注销此笔贷款,公司实施重整前公司法人征信报告也未显示相关债权信息,因而公司对上述恢复执行事项存在重大异议,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律效力,公司已于2021年3月12日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后续,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函》的要求,妥善处理本次重大事项,审慎评估对公司的影响,并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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