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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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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1-035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本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由其承接本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控股子公司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及各自专户银行(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大连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象山支行,下同)分别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已分别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用于2010年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六、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中金公司发现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桂林南药、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自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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