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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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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国强先生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提名黄芳女士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亦不代理万里明董事行使表决权,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提名王彦康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行2020年9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王彦康先生被选举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将在其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后就任。详情请见本行于2020年9月28日和2020年10月3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中,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为连任董事。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连任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朱鹤新董事、王彦康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之日起或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我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上述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6,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7。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8。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第六届董事会拟由10名董事构成,其中执行董事2名,并同意:

  1、提名方合英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方合英先生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郭党怀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郭党怀先生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方合英先生、郭党怀先生均为连任董事,任期将自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上述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9,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10。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8。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第六届董事会拟由10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并同意:

  1、提名何操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何操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陈丽华女士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陈丽华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提名钱军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钱军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提名殷立基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殷立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和殷立基先生均为连任董事,任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独立董事在本行连续任职将不超过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上述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1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12。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8。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非执行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

  曹国强董事、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黄芳董事亦不代理万里明董事行使表决权,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6票。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执行董事不从我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但将根据其职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方合英董事、郭党怀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独立非执行董事每人每年从本行领取基本报酬人民币24万元(税前),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履职情况领取挂钩浮动报酬和津贴。

  何操董事、陈丽华董事、钱军董事、殷立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董事、陈丽华董事、钱军董事、殷立基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13。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监管规定,本行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执行董事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审核要求(如有),对本次章程修订内容的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认可意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将议案提交我们审阅。经审阅,我们对中信银行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意见如下:

  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中信银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

  二、我们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1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1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25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在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前,已经认可该议案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在为中信银行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评价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均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均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且均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

  二、《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中信银行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继续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1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用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1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中信银行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中期审阅、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服务费用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杂费总额)合计人民币912万元。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25日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信银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客观、独立判断,经仔细审阅《中信银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评价范围覆盖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中信银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信银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

  综上,我们同意《中信银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25日

  

  附件3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48,134.87763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侯马开发区浍滨街纺织东巷85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俊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特种车辆、汽车、汽车底盘、挂车、汽车总成、柴油机、汽油机、电动车、铁路货车、飞机零部件、电机、电器、仪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铸锻件、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工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无机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碳素制品、建筑材料的制造、加工和自销;钢铁冶炼、钢材轧制;电力生产和供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丙级);租赁;与主营项目有关的科研、设计、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8月末(未经审计),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39.92亿元人民币,2020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16.7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13亿元人民币。

  2. 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长沙城开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5%股权,实际控制人是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房4栋101房318号,法定代表人为杨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科技企业技术扶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自有厂房租赁;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3.8亿元人民币,由于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暂无报表,未经审计,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零。

  3. 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是中信环境技术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26号自编二栋101,法定代表人为谭虎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水处理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城市规划设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照明系统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隔声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工业焚烧残渣物治理。

  截至2020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87.36亿元人民币,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1.9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8亿元人民币。

  4. 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是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实缴股本为1,120万美元,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6楼5608室,主要负责人为潘孝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节能产业、新能源产业、环保产业等项目投资。

  截至2020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61.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9.94亿元人民币。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10.26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8.26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14.4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不占用关联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25日

  

  附件5

  中信银行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2020年是极不平凡、极具挑战的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董事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金融扶贫攻坚战,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加强治理体系建设,抓好发展规划承上启下,全力推动业务转型,加强固本强基谋划长远,沉着有力应对风险挑战,努力降低不利因素影响,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取得较好成效。

  一、积极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一)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金融扶贫攻坚战。董事会坚持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指导高级管理层科学周密部署,统筹精细指导,沉着有力应对,确保新冠疫情防控动员到位、分级防控到位、政策保障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董事会第一时间决定捐赠5000万元支持疫情防控,本行成为全国首家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疫情防控阻击战捐款的金融机构。董事会指导高级管理层发挥金融综合优势,全力支持涉疫抗疫贷款需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2020年,本行累计投放防疫抗疫类贷款近2000亿元,累计承销“疫情防控债”38单、融资金额267.9亿元。董事会指导对照国家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强化金融与科技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探索出一条契合监管要求、贴近客户需求、富有中信特色的产品服务之路,为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力量。截至2020年12月末,本行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291.9亿元,荣获人民网、新华网授予的“年度扶贫奖”“社会责任杰出企业”,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成效奖”。在这两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本行担当作为,用实际行动传递了“中信温度”。

  (二)全力以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董事会牢牢把握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天职和宗旨,积极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高级管理层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和监管政策导向,发挥服务市场循环、支持创新体系和助力消费升级等作用,及时调整授信政策,优化审批授权和审查审批标准,加强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集中资源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国家重点区域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2020年,本行积极支持类和支持类行业贷款增量占比7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贷款增量居各行业之首;制造业、普惠、民营企业贷款分别增加408亿元、998亿元、199亿元,合计占全行信贷增量39%。本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控房地产信贷增量,稳步推进房地产业务结构调整。董事会顺应LPR利率逐步下降的监管导向,指导高级管理层主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着眼于银行业经营将长期处于低利率环境的判断,提升综合融资服务能力,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轻资本业务,积极推动本行盈利模式从资产驱动向非息业务驱动转变,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全力以赴做好发展规划承上启下工作。董事会强化全面督导和动态评估,指导高级管理层做好本行2018—2020年发展规划收官工作。经过全面评估,规划提出的建设“四有”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愿景取得阶段性成就,本行党的建设更加强化,治理基础更为夯实,经营发展更具实力,业务转型更富成效,品牌形象更趋鲜明,创新驱动更显活力,风险防线更加牢固,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对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实践路径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奠定了迈入新阶段的坚实基础。与此同时,董事会充分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分析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科技发展带来的重大挑战和机遇以及银行业经营趋严趋紧的外部约束等因素,科学编制了本行2021—2023 年发展规划,将“高质量、高价值、高科技”和“强党建、强协同、强转型”作为未来三年本行发展的指导思想,将建设“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作为未来三年的发展愿景,提出“改革、转型、攻坚”的实施路径,推动本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经营管理质效,跻身新时代国内领先商业银行之列。

  二、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一)统筹完善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从全局、现实和长远出发,加强治理体系建设,加快提升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效能。进一步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促进加强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融合。加强科学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机制,促进治理主体间信息沟通更加充分,完善公司治理履职评价体系,董事会自觉接受监事会等各方监督。董事会指导认真落实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建立总行对有关附属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机制,制定并表管理架构全面优化方案,银行集团公司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得到提升。

  (二)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实效。董事会强化合规与实效并重的治理文化建设,有效发挥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作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结合监管最新要求完善董事会职责落实责任清单,加强公司治理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统筹全行未来重点工作,持续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构成,增强董事会专委会履职能力。董事会严格执行独立表决制和一票缓决制,充分尊重和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优化调整独立董事差异化报酬政策,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积极性。董事会重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加强资本市场研究,建立市值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体系化推进市值管理工作,向市场清晰传递本行可信、可持续的内在价值。2020年本行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自愿自费购股,体现了对本行发展的信心。

  三、有力推进经营转型

  (一)深化业务板块转型。董事会辩证看待疫情等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持续纵深推动三大业务板块转型。公司金融业务建立可持续发展体系,在对公客户一体化建设、战略客户联营模式、汽车金融一体化经营、对公数字化转型、交易银行数字化生态构建、深化业务协同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公司金融业务发展势能不断集聚。零售金融业务以更宽的视野、更新的路径加快升级转型,全力提升数字化和平台化能力,深化客户经营,提升财富管理能力,加速场景和生态建设,零售金融业务体系产能及价值得到加快释放,零售金融业务转型动能不断强化。金融市场业务借助专业优势,加快向投资交易转型,在做大投资交易流量、做深“中信同业+”撮合交易、做强资产管理能力方面实现了突破。2020年,本行公司、零售、金融市场业务营业净收入占比分别为45.5%、41.8%、11.6%,业务结构更趋协调稳固。在推动深化三大业务板块转型的过程中,积极支持和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坚持巩固和扩大传统业务既有优势、拓展新空间,同时积极把握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业务机会,积极支持新基建、大消费、大健康等重点领域发展,以及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消费升级领域,加强与未来成长性好的优质企业合作。

  (二)坚定推进轻资本转型。董事会充分认识到资本是最稀缺的资源,2020年面对疫情带来的系统性影响,结合资本监管趋严新形势,董事会督促高级管理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意统筹把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与加强资本管理,进一步完善以资本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推动资本配置与价值创造挂钩,引导资源向低风险占用、高资本回报业务领域倾斜。理财业务把握“双循环”格局下轻资本经营核心的定位,依托新设立的信银理财子公司加快净值化转型、丰富产品供给;信用卡业务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拓宽增值服务品种,布局线上、线下场景,强化客户深度经营,加大轻资产中收经营力度。统筹推动开展“开源节流、降本增效”专项工作,有效盘活资本资源,降低综合风险权重。搭建新资本管理系统,千方百计降低单位资本占用,坚定执行综合风险权重压降方案,优化调整业务结构,严控高资本占用业务。2020年本行实现非利息净收入410.7亿元,同比增长7.48%,其中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67.7亿元,同比增长6.6%,托管业务收入33.65亿元,托管规模首次突破10万亿元,展现了本行轻资本创收能力。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董事会敏锐认识到疫情影响下数字化发展进入快车道,指导加强顶层设计,全速推进本行数字化转型,力求高起点、高标准布局。2020年,本行制定了《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纲要》,继续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人员扩容,建立领域制模式和总分支科技一体化,大力提升科技赋能业务水平,灵活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客户体验。重点针对领导干部和核心人才,开展数字化转型认证培训,培育数字化思维能力。加快构建公司业务数字化支撑体系,试点开展行业生态数字化解决方案建设;加快推进零售业务数字化转型,做大开放银行的场景建设与生态化获客;加快探索金融市场业务数字化经营新模式,加快推动独立架构的同业CRM系统建设。本行成功投产“凌云工程”,率先在国内大中型银行实现核心业务系统自主可控;区块链福费廷交易平台正式签约、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成为首个国家级行业平台。此外,本行区块链联盟平台吸引超过40家同业加入,初步构成区块链应用雄安模式;“AI+数据”模型落地300多项,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突破400个。信用卡在业内率先启动5G全IP项目,智能外呼系统效率提升。

  四、大力强化风险内控管理

  (一)健全风险管控体系。董事会全面系统分析疫情等经济和非经济因素对资产质量带来的现实及潜在影响,指导高级管理层将风险管控置于非常突出的位置,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加快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系统梳理银行集团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升风险防控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督导加快新授信审批模式运行,全面实施经营主责任人制、管理主责任人制、专职审批人制,建立大额重点客户风险监测机制,完善授信不良责任认定和尽职免责办法,强化授信政策、审查审批标准、营销指引、资源配置策略的协调性。支持完善差异化授权体系,通过理顺各类制度之间关系,优化扩展授权空间,加强分类分层授权,进一步提升授权精准度。支持高级管理层尽最大可能提前处置不良资产,成立特殊资产经营中心,深化问题资产主动经营,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经营管理。以统一授信为突破口完善并表风险管理,根据子公司特点实行差异化风控模式。本行重大风险项目攻坚能力进一步提升,风险化解的整体性、专业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增强,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一体化的理念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基础有效夯实。

  (二)全面提高内控合规有效性。董事会牢牢把握内控合规是银行的生命线,督导强化合规经营理念和体系,推动全局性内控合规工作,进一步强化问责惩罚。深化制度治理,加强制度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制度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加强客户信息保护、交叉金融业务、反洗钱等内控合规重点治理,加快实施合规5C标准化管理,建立合规内控评估机制,提升全行合规管理能力。督导强化反洗钱法人履职,进一步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反洗钱管控合力。支持加强科技强审,完善审计工作考评机制,加大全方位审计监督力度,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运用新技术手段开展案防及行为管控排查,提升审计工作独立性和有效性。

  2021年是我国实施“十四五”规划新起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2021年也是本行2021—2023年发展规划开局之年,本行发展处于重要转型期。董事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监管机构、广大股东和监事会的支持和监督下,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新一轮改革发展机会,加强治理体系建设,加强风险防范,强化资本管理,推动本行发展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本行更加有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为国家“十四五”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朱鹤新先生中国国籍

  朱鹤新先生,1968年3月出生,本行拟任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朱先生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目前同时担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历任交通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四川省副省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金融从业经验,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朱先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经济师。

  2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朱鹤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待提交我行股东大会选举并经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就任;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选举朱先生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其董事长任职自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且监管机构核准其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后生效。

  曹国强先生中国国籍

  曹国强先生,1964年12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曹先生于2018年4月起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同时担任中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计划资金处副主任科员、副处长,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本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监事长;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曹先生具有三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先后于湖南财经学院获得货币银行学专业学士学位,于陕西财经学院获得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黄芳女士中国国籍

  黄芳女士,1973年5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黄女士于2015年11月起任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8月起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7月起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杭州市保俶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黄女士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中级经济师。

  王彦康先生中国国籍

  王彦康先生,1971年3月出生,本行拟任非执行董事3。王先生于2016年8月起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曾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审计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审计一处副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兼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曾挂职湖北省郧西县副县长。此前曾在清华大学校部财务处及审计署驻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王先生获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3 2020年10月30日,本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彦康先生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王先生待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就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均未持有本行股份。

  

  附件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朱鹤新先生、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王彦康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当选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鹤新、曹国强、黄芳、王彦康

  2021年3月

  

  附件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被提名的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均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四、同意提名朱鹤新先生、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王彦康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方合英先生、郭党怀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殷立基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将选举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相关议案提请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25日

  

  附件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合英先生中国国籍

  方合英先生,1966年6月出生,现任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财务总监,拟任副董事长4。方先生于2020年12月起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现同时担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本行苏州分行行长、杭州分行行长、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副行长。此前,先后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任总经理助理,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任副主任等。方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银行从业经验,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4 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方合英先生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自监管机构核准其副董事长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方先生持有本行H股715,000股。

  郭党怀先生中国国籍

  郭党怀先生,1964年5月出生,现任本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郭先生现同时担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此前,郭先生曾任北京分行副行长、沈阳分行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总经理,本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总审计师,并曾兼任信银(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郭先生具有三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郭先生持有本行H股636,000股。

  

  附件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方合英先生、郭党怀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当选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方合英、郭党怀

  2021年3月

  

  附件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何操先生中国国籍

  何操先生,1955年9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先生曾任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CEO,金茂投资与金茂(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董事长,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起享受副总裁待遇)。曾任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酒店业主联盟”联席主席、全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上海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获评上海市劳动模范及上海浦东开发开放20年经济人物。何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班、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陈丽华女士中国国籍

  陈丽华女士,1962年9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女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现任香港上市公司CWTInternationallimited独立董事、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君士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加坡上市公司威虎集团独立董事。陈女士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理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专业博士学位),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作为负责人或研究骨干主持参加了多项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委重点研发项目,并担任多家国内外学术期刊的评审,在国际著名刊物发表多篇论文。

  钱军先生中国国籍

  钱军先生,1970年7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钱先生现同时担任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院长,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机构中心研究员,国际学术杂志FrontiersofEconomicsinChina副主编。曾任美国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金融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特聘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项目联席主任、EMBA/DBA/EE项目联席主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国际学术杂志ReviewofFinance副主编。钱先生毕业于美国爱荷华大学(学士学位)、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学位),也曾就读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本科),研究涉及理论和实证公司金融和金融体系,包括商业及投资银行、共同及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收购和兼并、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研究、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比较、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在国际著名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参与多部书籍中有关金融体系发展章节的编写,近期完成的专著包括《中国金融的力量》。

  殷立基先生中国(香港)籍

  殷立基先生,1960年10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殷先生曾加入英国雅特扬特许会计师事务所、英国毕马威特许会计师事务所,曾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经理、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并组建了毕马威(中国)质量控制及风险管理部。此外,曾担任原中国银监会咨询专家,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顾问(一年全职),深圳交易所退市委员会委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中国技术专业小组成员、专业准则监察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曾参与审阅中国财政部颁布的审计及会计准则初稿以及审计准则的英文翻译工作。殷先生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获(会计)文学学士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在会计、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多次参与金融、电信、电力和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上市及年度审计工作,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项目上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均未持有本行股份。

  

  附件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殷立基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殷立基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监管机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现时并未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权益;

  (二)被提名人不曾接受中信银行本身或其关连人士以馈赠或其他财务资助形式提供的中信银行任何证券中的权益;

  (三)被提名人现时不是,及于自提名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两年前内,被提名人不是以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领导人或雇员,该等专业顾问指现时向或于自被提名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曾向(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关连人士;或(b)自被提名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两年前内为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或(如没有控股股东)中信银行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他们的联系人提供服务的专业顾问;

  (四)被提名人不曾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任何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的主要经营业务中拥有重大权益或涉及任何重大业务交易;

  (五)被提名人不是被委派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以保障某团体的利益,而该团体的权益是与整体的股东利益不相同的;

  (六)自被提名人的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被提名人不曾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有任何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不是或不曾自本人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的任何时期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包括任何担任中信银行管理职责或中信银行秘书职务的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职务;

  (八)于财政上,被提名人并不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于过去或现时于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并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中信银行的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并未发现有任何因素会影响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

  (十一)没有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犯有贪污、贿赂、欺诈、侵占财产或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殷立基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香港注册会计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

  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监管机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本人确认如下情况:

  (一)本人现时并未持有中信银行的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权益;

  (二)本人不曾接受中信银行本身或其关连人士以馈赠或其他财务资助形式提供的中信银行任何证劵中的权益;

  (三)本人现时不是,及于自本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两年前内,本人不是以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领导人或雇员,该等专业顾问指现时向或于自本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曾向(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关连人士;或(b)自本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两年前内为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或(如没有控股股东)中信银行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他们的联系人提供服务的专业顾问;

  (四)本人不曾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任何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的主要经营业务中拥有重大权益或涉及任何重大业务交易;

  (五)本人不是被委派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以保障某团体的利益,而该团体的权益是与整体的股东利益不相同的;

  (六)自本人的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本人不曾与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有任何关连关系;

  (七)本人不是或不曾自本人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的任何时期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包括任何担任中信银行管理职责或公司秘书职务的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职务;

  (八)于财政上,本人并不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关连人士;

  (九)本人于过去或现时于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并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中信银行的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

  (十)本人并未发现有任何因素会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

  (十一)没有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五、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犯有贪污、贿赂、欺诈、侵占财产或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殷立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香港注册会计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

  八、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上市规则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

  

  附件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向本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审核,本人认为:

  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是结合中信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1-02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3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含财务报告及年报摘要,下同)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 未发现《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未发现参与《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本行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5. 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并在《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详见《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监事会报告”章节)。

  《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将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中信银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严格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

  2. 《中信银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合理,符合本行《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时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长远发展。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将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八、审议通过《中信银行监事会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采取分项表决,各位监事回避表决涉及本人履职评价的事项,各表决事项均获有表决权监事一致通过。

  监事会同意将《中信银行监事会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报告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1-0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2.54元人民币(税前)。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股息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本年度本行拟分派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24.29亿元1,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7.04%。

  1 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将根据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确定。(下同)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母公司税后利润为准,2020年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并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489.80亿元,扣除优先股股息人民币13.30亿元(含税,已于2020年10月26日发放)、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人民币16.80亿元(已于2020年12月11日发放)后,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459.70亿元。其中,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净利润为人民币447.57亿元。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度拟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 按照2020年度本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47.77亿元。

  2.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92.08亿元。

  3. 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根据《公司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综合考虑财务、资本状况等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2.54元人民币(税前)。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计算,分派2020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24.29亿元,占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7.04%。

  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本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股息总额。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459.70亿元,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净利润为人民币447.57亿元,本行拟分配的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124.29亿元,占本年度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7.04%,主要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 宏观经济形势严峻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中国经济运行不确定性增大,企业生产活动跟随成本上升及需求回落而有所放缓。受此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业务增速放缓、盈利空间缩小和资产质量下滑等挑战持续加大。

  2. 资本监管要求加强

  2020年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本行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已考虑后续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留存利润将用于补充资本。

  3. 保障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本行目前处于稳步发展阶段,近三年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逐年上升。2020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确定,旨在满足本行中长期资本规划和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的同时,推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发展战略实施,并在盈利稳步增长基础上,促进全体股东共同分享银行经营发展成果。

  综上,为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本行在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董事会制定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本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20年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11%,预计2021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2021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一致该议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

  本行监事会对《中信银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严格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

  2.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合理,符合本行《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时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长远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年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合并归属于股东净利润489.80亿元,扣除优先股股息人民币13.30亿元(含税,已于2020年10月26日发放)、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人民币16.80亿元(已于2020年12月11日发放)后,合并后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459.70亿元,其中,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净利润为人民币447.57亿元。中信银行就2020年度利润采取如下分配方案:

  (一)按照2020年度中信银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47.77亿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92.08亿元。

  (三)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中信银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2.54元人民币(税前)。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计算,分派2020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24.29亿元2,占合并后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7.04%。

  2由于中信银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将根据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确定。

  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中信银行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股息总额。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实际派发的股息金额按照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后,中信银行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20年度归属于中信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11%,预计2021年度将保持一定的回报贡献水平。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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