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1年3月24日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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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任德奇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7人,陈绍宗非执行董事、宋洪军非执行董事、陈俊奎非执行董事、刘浩洋非执行董事、杨志威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展云独立非执行董事、蔡浩仪独立非执行董事、石磊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10人,出席4人,张民生股东监事、王学庆股东监事、李曜外部监事、陈汉文外部监事、鞠建东外部监事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林至红职工监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顾生及部分高管层成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21-2025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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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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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2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3.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会议的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代表吴铁鸿女士、周仕林先生、监事关兴社先生,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开叶律师于本次会议上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李开叶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