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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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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3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鑫元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鑫元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分别为:007324,007325)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3月25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中“四、标的指数”部分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三、标的指数”部分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六、业绩比较基准”部分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部分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25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址:www.xyamc.com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3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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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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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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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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