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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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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台湾宏利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上述事项予以备案。

  宏利汽车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与英利汽车属同一行业,虽然开曼英利未对宏利汽车构成控制,但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公司向开曼英利收购了上述股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已交割完成,转让对价已支付完成。

  2)购买长春林德英利和天津林德英利各3%股权

  2018年4月18日,英利有限与开曼英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开曼英利购买其所持长春林德英利和天津林德英利各3%的股权,其中长春林德英利3%股权购买价格为29.07万美元,天津林德英利3%股权购买价格为637.77万美元。

  开曼英利所持上述股权系于2017年8月向林德维曼购买,因长春林德英利当时盈利状况一般,长春林德英利3%股权转让价格与开曼英利原购买价格一致,因天津林德英利当时盈利状况较好,天津林德英利3%股权转让价格系开曼英利原购买价格与其持有股权期间天津林德英利净资产增加额之和。

  此前,英利有限持有长春林德英利和天津林德英利各51%的股权,开曼英利持有长春林德英利和天津林德英利各3%的股权,为理顺股东架构,提升公司管理效率,英利有限向开曼英利收购了上述股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转让对价支付及相关工商登记均已办理完毕。

  3)购买Chi Rui12.17%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障公司供应的稳定性及控制产品质量,曾通过益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股Chi Rui,Chi Rui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及相关业务。

  为进一步理顺股权架构,规范公司治理,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21日作出决议,通过全资子公司Wiser Decision收购益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hi Rui5,379,400股、占总股本比例12.17%股份,价格为350万美元。

  2018年12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2018年12月21日,双方签署了《股份转受让契约》。

  2019年3月27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吉发改审批[2019]62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英属开曼群岛琦瑞股份有限公司12.17%股权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上述事项予以备案。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已交割完成,转让对价已支付完成。

  (2)资金拆借-拆入

  单位:元

  ■

  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事项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

  公司上述借款发生在2016年,主要用于扩大经营,充实营运资金。上述借款已于2017年陆续清偿完毕。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资金往来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资金往来及债权转换股权事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3)资金拆借-拆出

  ■

  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事项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

  (4)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

  (5)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

  (6)租金支出

  单位:万元

  ■

  (7)租金收入

  单位:万元

  ■

  (8)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

  (9)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①2017年11月1日,天津林德英利与远东国际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7D03RXUG-L-01),约定林启彬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租金总额为64,321,848.00元出具保证函。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②2018年1月9日,长沙英利与远东国际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7D03YR7P-L-01),约定林启彬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总额为11,639,680.00元出具保证函。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③2018年4月17日,苏州英利与远东国际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8D038065-L-01),约定林启彬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总额24,037,120.01元。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④2018年4月17日,天津英利与远东国际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IFELC18D03AZRF-L-01),约定林启彬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租金总额65,162,240.12元出具保证函。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⑤2017年8月27日,宁波茂祥与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授信总约定书》。2017年8月27日,林上炜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林上炜为宁波茂祥在最高限额3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7年9月1日,开曼英利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开曼英利为宁波茂祥在最高限额3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该笔担保因主债权未发生而未实际履行。

  ⑥2018年3月27日,天津英利与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授信总约定书》。2018年3月27日,林启彬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林启彬为天津英利在最高限额5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3月27日,开曼英利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开曼英利为天津英利在最高限额5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该笔担保因主债权未发生而未实际履行。

  ⑦2017年5月2日,天津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编号:青2017融一字第00002号),约定由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天津英利提供授信额度。2017年5月2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7高保字第00002-1号),由开曼英利为天津英利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6,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7年5月2日,林启彬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7高保字第00002-2号),由林启彬为天津英利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6,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⑧2018年4月17日,天津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编号:青2018融一字第00002号),约定由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天津英利提供授信额度。2018年4月17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8高保字第00002-1号),由开曼英利为天津英利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8年4月17日,林启彬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8高保字第00002-2号),由林启彬为天津英利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⑨2017年5月8日,青岛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编号:青2017融一字第00001号),约定由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青岛英利提供授信额度。2017年5月2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7高保字第00001-1号),由开曼英利为青岛英利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4,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7年5月2日,林启彬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7高保字第00001-2号),由林启彬为青岛英利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4,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7年5月8日,林上炜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7高保字第00001-3号),由林上炜为青岛英利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4,000.00万元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⑩2018年2月27日,天津林德英利、开曼英利、林启彬与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授信综合约定书》,约定由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林德英利(天津)提供300.00万欧元授信额度,开曼英利和林启彬在最高限额300.00万欧元范围内的债务向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112018年12月1日,开曼英利、林上炜出具《保证书》,约定开曼英利、林上炜为宁波茂祥在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发生以本金300.00万美元范围内的债务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122017年9月1日,宁波茂祥、开曼英利和林上炜与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授信及交易总申请书》(编号:LNE-0042016.11),约定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茂祥提供300.00万美元授信额度,开曼英利和林上炜为上述额度项下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132017年12月25日,开曼英利、林上炜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开曼英利、林上炜为宁波茂祥在最高限额500.00万美元范围内的债务向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担保因主债权未发生而未实际履行。

  142017年9月20日,宁波茂祥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编号:青2017融一字第00004号),约定由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宁波茂祥提供授信额度。2017年9月20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7高保字第00004-1号),由开曼英利为宁波茂祥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1,2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7年9月20日,林上炜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7高保字第00004-2号),由林上炜为宁波茂祥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1,2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152017年9月1日,台州茂齐、开曼英利、林上炜与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授信及交易总申请书》,约定由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台州茂齐提供400.00万美元授信额度,开曼英利、林上炜在最高限额400.00万元美元范围内的债务向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该笔担保因主债权未发生而未实际履行。

  162017年9月11日,长沙英利与玉山银行签署了《授信总约定书》,约定由玉山银行为长沙英利提供300.00万美元授信额度。2017年9月1日,林启彬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由林启彬为长沙英利在最高限额300.00万美元的范围内的债务向玉山银行提供连带保证。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172018年4月17日,青岛英利与远东国际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8D032QZX-L-01),约定林启彬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租金总额3,759.36万元出具保证函。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182018年4月17日,佛山英利与远东国际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8D038STZ-L-01),约定林启彬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租金总额24,378,880.00元出具保证函。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192018年10月3日,开曼英利与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连带保证书》(编号:(107)字第033号),约定开曼英利为宁波茂祥本金450.00万美元的范围内债务向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202018年10月15日,林上炜、开曼英利与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林上炜、开曼英利为台州茂齐在最高限额500.00万美元范围内的债务向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212018年4月8日,林上炜、开曼英利签署《保证书》,约定林上炜、开曼英利为台州茂齐在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发生本金700.00万元美元范围内的债务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222018年7月17日,台州茂齐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编号:青2018融一字第00006号),约定由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台州茂齐提供授信额度。2018年7月17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8高保字第00006-1号),由开曼英利为台州茂齐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2,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8年7月17日,林上炜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8高保字第00006-2号),由林上炜为台州茂齐上述合同项下人民币2,000.0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向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232018年6月21日,英利有限与远东国际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8D03FBUP-L-01)约定由林启彬出具保证函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总额170,310,400.01元提供连带保证。截至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242019年6月4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9高保字第00007-1号),约定开曼英利就台州茂齐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流动资金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国泰世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019年6月4日,林上炜与国泰世华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9高保字第00007-2号),约定林上炜就台州茂齐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流动资金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国泰世华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52019年6月4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9高保字第00008-1号),约定开曼英利就天津英利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流动资金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国泰世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019年6月4日,林启彬与国泰世华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9高保字第00008-2号),约定林启彬就天津英利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流动资金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国泰世华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62019年6月4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9高保字第00009-1号),约定开曼英利就青岛英利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固定资产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国泰世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019年6月4日,林启彬与国泰世华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19高保字第00009-2号),约定林启彬就青岛英利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固定资产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国泰世华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72019年4月12日,开曼英利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开曼英利为苏州英利在最高限额5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商业银行提供连带保证。2019年4月12日,林启彬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林启彬为苏州英利在最高限额5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商业银行提供连带保证。

  282019年4月12日,开曼英利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开曼英利为台州茂齐在最高限额3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商业银行提供连带保证。2019年4月12日,林启彬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林启彬为台州茂齐在最高限额300.00万元美金范围内的债务向远东商业银行提供连带保证。

  292019年9月6日,林上炜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H190300701-C3),约定林上炜为苏州英利在《借款合同》(编号:H190300701-C1)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各项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4,000.00万元的债务向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302019年7月17日,林启彬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7XY201901619802),约定林启彬为佛山英利在《授信协议》(编号:757XY2019016198)项下5,000.00万元授信额度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或者具体授信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312019年9月6日,林启彬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H190300681-C3),约定林启彬为天津英利在《借款合同》(编号:H190300681-C1)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各项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3,000.00万元的债务向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322019年8月1日,开曼英利、林上炜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签署《连带保证书》,约定开曼英、林上炜以金额为500.00万美元的本票为台州茂齐在《授信合约书》项下500.00万美元授信额度范围内向台新国际商业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32019年9月27日,林德英利(天津)、开曼英利、林启彬与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授信综合约定书》,约定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德英利(天津)提供600.00万欧元授信额度,林启彬、开曼英利作为保证人为林德英利(天津)在前述授信额度内向王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342020年4月1日,林启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630120202036),约定林启彬就佛山英利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手续业务合同项下最高本金余额为5,0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352020年5月25日,开曼英利与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行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20高质字第00007-1号),约定开曼英利为天津英利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编号:青2020融一字第00007号)、《流动资金贷款协议》(编号:青2020流贷字第00007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青2020银承字第00007-1号)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天津英利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020年5月25日,林启彬与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行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青2020高质字第00007-2号),约定林启彬为天津英利在《融资协议一般条件和条款》(编号:青2020融一字第00007号)、《流动资金贷款协议》(编号:青2020流贷字第00007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青2020银承字第00007-1号)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天津英利在该单笔授信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10)出售固定资产

  单位:万元

  ■

  向天津进利出售的主要系公司不再使用的冲床。公司向天津进利出售的固定资产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与天津进利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商业合理性。

  向成都友利出售的主要系公司不再使用的焊接设备。公司向成都友利出售固定资产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与成都友利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商业合理性。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与上述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确认,并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未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公司关于前述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天津进利、成都友利之间的出售固定资产交易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11)融资租赁相关

  ①抵押借款

  单位:万元

  ■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经网络检索,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依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柏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不存在关联关系。

  远东国际是国有大型融资租赁服务提供商,当时公司由于扩大产能需要有融资需求,融资租赁相关利息费用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存在商业合理性。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确认,并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未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公司关于前述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的规定。

  如上所述,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借款、融资租赁等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利息支出-融资租赁

  单位:万元

  ■

  (12)购买长期资产

  单位:万元

  ■

  公司向开曼英利购买的主要为注塑机和SAP软件,主要系供应商为中国台湾厂商或代理商,开曼英利采购较为便捷,定价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与开曼英利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共向开曼英利采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总金额为4,808.45万元,对应开曼英利的采购总价为589.63万美元,根据汇率换算后差价约为人民币456.87万元,主要系向开曼支付的服务费用,金额较小。

  向苏州旭鸿购买的主要系公司生产所需的少量检具。公司向苏州旭鸿购买固定资产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与苏州旭鸿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商业合理性。

  向苏州佑强购买的主要系冲压机,金额较低,为114.81万元,按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向长春崨科购买的主要系少量夹具,金额较低,为18.88万元,按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确认,并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未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公司关于前述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代垫软件费和软件维护费

  单位:万元

  ■

  (1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

  (三)关联方往来款项

  1、资产类

  单位:万元

  ■

  2、负债类

  单位:万元

  ■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核,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价格公允性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金额较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开曼英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开曼英利持有公司96.57%的股权。

  (二)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主要简历如下:

  林启彬,男,1953年8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大华科技大学毕业。自公司设立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1年至今任鸿运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开曼英利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7月至今任英利汽车董事长。

  陈榕煖,女,1961年1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大华科技大学毕业。2008年1月至今任苏州英利董事;2013年3月至今任Power Reach Inc.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开曼英利董事。

  林上炜,男,1982年8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自2008年起任职于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任英利汽车董事、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英利汽车副董事长。

  林上琦,女,1981年1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自2006年起任职于公司,2018年7月至今任英利汽车董事、副总经理。

  林臻吟,女,1984年9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任职于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任英利汽车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至今任英利汽车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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