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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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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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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经取得招股意向书披露的131项专利权、7项商标权的权属证书,公司合法、有效地拥有该等专利权、商标权,不存在终止或宣布无效的情形,该等专利权、商标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及产权纠纷,也不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

  公司专利技术均是在日常生产中形成,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权属纠纷,不涉及受让取得的情形,具体涉及的背景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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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发行人现有各项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方式取得,不存在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情形。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均为发行人时任员工;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法律纠纷。

  公司已经设置专门的技术管理科及法务部直接负责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配备了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管理科及法务部主要职责为知识产权整体管理,知识产权部主要职责为知识产权整体管理,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维护、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设专人定期与研发、生产、人事、财务等部门对接并交换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定期更新知识产权信息、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学习等。

  公司已经制定并有效执行关于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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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公司还聘请了外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负责为公司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代理服务,代公司定期检索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并将检索状态反馈至公司。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导致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情形。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含金属零部件和非金属零部件两大类,金属零部件包括仪表板骨架、防撞梁、门槛、EV电池下壳体以及其他车身冲压件等;非金属零部件包括前端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EV电池上壳体、电瓶托盘、轮罩等。除汽车零部件外,公司也生产少量汽车零部件相关的模具。公司所处汽车零部件行业制造技术主要体现在金属产品生产工艺和非金属产品生产工艺方面,其中,金属产品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冲压工艺、辊压工艺、焊接工艺,非金属产品生产工艺主要包括注塑成型、热压成型、水切割、超声波焊接、切边冲孔等。

  因此,公司已经设置专门的技术管理科及法务部直接负责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配备了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公司已经制定并能有效执行关于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导致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情形。公司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覆盖公司的全部产品,主要在于公司主要产品的制造技术更多属于汽车市场通用技术,且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公司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多样化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完善的研发体系优势、雄厚的生产制造实力优势、生产基地布局优势、成本优势、产品质量优势等方面,公司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覆盖公司的全部产品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林启彬、林上琦、林上炜不存在曾任职于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其他企业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刘君为投资方提名的董事,未在公司处从事具体生产、研发工作;公司的独立董事孟焰、王军、张宁未在公司处从事具体生产、研究工作;公司的财务总监许安宇未在公司或其曾任职公司从事具体生产、研发工作;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林臻吟不存在曾任职于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其他企业的情形。

  吴庭波在曾任职的其他公司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公司处主要负责长春林德英利、天津林德英利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从事研究项目、申请专利等工作;吴庭波不存在与曾任职的其他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与曾任职的其他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吕世勇在曾任职的其他公司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公司处主要负责青岛英利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从事研究项目、申请专利等工作;吕世勇不存在与曾任职的其他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与曾任职的其他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宋建龙在公司处主要负责金属件的先期技术研发工作,其在曾任职的其他公司未从事具体的研究项目,也未申请过专利;宋建龙不存在与曾任职的其他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与其曾任职的其他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奎德兰特和英利汽车之间的权利许可

  2012年11月9日,奎德兰特和长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签署了LICENSE AGREEMENT(以下简称《许可协议》),奎德兰特独家许可英利汽车在其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授权区域”)的生产基地内使用专利和技术诀窍制造Symalite产品,以及使用相关Symalite商标进行营销和销售,并在授权区域内销售Symalite,权利许可期限为20年。2013年5月10日,长春市商务局就上述合同核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2014年6月19日,奎德兰特和英利汽车签署了《许可协议》的修正案;同日,经奎德兰特同意,英利汽车和莱维特签署了Sublicense Agreement(以下简称“再许可协议”),奎德兰特同意英利汽车许可莱维特使用专利和技术诀窍制造Symalite产品,以及使用相关Symalite商标进行营销和销售,许可范围、条件和许可费用与《许可协议》一致。2015年7月21日,长春市商务局就上述合同核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2、3C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产品认证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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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资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的其他经营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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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第43项宁波茂祥编号为“AQBⅢJX甬G2018032”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三级、机械)》证书更新正在办理中;苏州英利编号为“苏AQB320585JXⅢ201700123”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三级、机械)》的有效期截至2020年4月,苏州英利目前正在办理展期相关认证。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公司与上述企业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公司与上述企业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基于生产需要进行的采购和销售产生的交易及相应往来款,公司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价格定价。从交易必要性角度,英利汽车在日常运营中与供应商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了保障货源和品质,更好的稳定双方利益关系,对于部分供应商公司采用了参股并派驻董事的方式,由此形成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的定价政策均为以市场价格定价。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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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占比为采购交易金额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重,下同。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交易占总采购额比重较低,分别为8.29%、8.65%、9.56%和6.85%,由于公司采购的商品主要为非标准产品,需要根据公司的需求定制生产,且一般不存在同一零件由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同时生产的情形,故并不存在市场通行的统一价格,暂无法就同一款商品的关联方定价与非关联方定价进行直接对比。

  针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公司采取了下述措施进行管控:

  (1)公司在确定供应商前,会根据零部件具体情况,通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和设备折旧等预估合理的目标价格。

  (2)公司在确定供应商时,会通过询比议价程序对供应商的方案以及报价进行比选,确认最优的供应商。

  通常供应商零部件的报价主要以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为基础确定,另加10-15%的利润及其他费用形成最终报价。材料费用主要系不同类型的钢材价格,价格较为透明;制造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用和折旧成本,其中人工费用主要是根据生产零部件所消耗的人工时间和人工费率计算而得,各供应商的人工费率基本一致,设备折旧主要通过设备折旧率和生产节拍计算的使用时长获得,对于同样的设备各供应商的计算基础也是一致的。

  (2)接受劳务

  接受劳务的定价政策均为以市场价格定价。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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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远东国际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为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前法人董事宏鹰投资受同一控制之公司,2017年8月1日之后满12个月起不再作为关联方披露。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远东国际之参股公司,2017年9月之后满12个月起不再作为关联方披露。下同。

  上述关联交易中,吉林昱光和成都瑞光为公司委托其为零部件进行表面处理,属于外协加工。吉林进利、天津进利、佛山彰利、炜特兴业、青岛友利、长春崨科、长沙彰利和苏州佑强为公司部分零部件提供冲压等外协加工。前述外协加工均合法合规,并且委托加工也经过了主机厂的确认,不存在违反整车厂协议约定的情形。

  林德维曼提供的劳务主要系技术支持,主要包括协助天津林德英利和长春林德英利两家合资公司进行品质控制,协助两家合资公司不定期与奔驰总部进行沟通。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也已进入北京奔驰供应商名录,不存在对林德维曼的重大依赖。根据目前双方合作情况,林德维曼在境内无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价格主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相关交易不属于外协加工和委托加工。

  远东国际和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劳务费用主要系其为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所支付的手续费,并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费用,相关交易不属于外协加工或委托加工。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确认,并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未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公司关于前述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其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的规定。

  因此,公司接受林德维曼提供劳务主要系林德维曼向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接受远东国际、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主要系远东国际、远东融资为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均不属于外协加工或委托加工。公司接受吉林昱光、成都瑞光提供劳务主要系公司委托吉林昱光和成都瑞光为其零部件进行表面处理,公司接受吉林进利、天津进利、佛山彰利、炜特兴业、青岛友利、长春崨科和长沙彰利提供劳务主要系该等关联方为公司的部分零部件提供冲压等加工服务,均属于外协加工或委托加工,并已经过相关主机厂的确认,不存在违反整车厂协议约定的情形。公司接受劳务相关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独立董事确认,相关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或协商确定,作价依据充分、交易价格公允。前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劳务交易占总采购额比重很低,分别1.69%、1.48%、1.40%和1.07%。

  林德维曼提供的劳务主要系技术支持,主要包括协助天津林德英利和长春林德英利两家合资公司进行品质控制,协助两家合资公司不定期与奔驰总部进行沟通。该服务为非标准服务,不存在市场可比价格。

  对于涂装劳务,关联方价格以零部件所需涂装面积和每平米报价进行测算,并适当根据零部件特点调整,公司获得了吉林昱光和成都瑞光的基础报价情况,经过比较与公司价格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

  (3)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的定价政策均为以市场价格定价。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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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占比为销售交易金额占当年收入的比重。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交易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02%、0.04%、0.02%和0.01%,占比较低。

  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销售的商品主要系钢材和螺母螺帽等,向其销售主要系公司部分原材料储备量较大,在关联方临时供应不足时按照公司进货价格平价向其销售以保证其供货的稳定性。

  综上,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规模在报告期内普遍较小。其中公司向主要关联方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单价具有合理性,公司基于业务合作便利、供货能力及供货稳定性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向关联方进行商品采购;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主要是应对关联方临时原材料缺货,为确保其供货稳定性,由公司销售给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具有公允性。

  根据关联方的反馈或公开数据,公司与主要关联交易对手方2019年交易额占对方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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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因外销业务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情形。

  (1)购买和出售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同一控制下资产购买及出售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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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售及购买宏利汽车的部分股份

  ①2017年5月,出让宏利汽车17.67%股份

  2016年11月30日,英利有限董事会做出决议,将所持宏利汽车17.67%的股份(3,800万股),转让给开曼英利,价格依据宏利汽车截至2016年9月30日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为每股新台币8.9435元,总价为新台币33,985.30万元。2016年10月21日,双方签署了《股份转受让契约》。

  根据永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17日出具的(105)华中综字第0469号《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价格合理性意见书》,采用净值法对宏利汽车进行评估,以2016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宏利汽车的评估值为新台币1,935,978,065元,每股净值为新台币9.0045元。

  2017年4月10日,中国台湾有权主管部门出具了经授审字第10620712590号函件批复同意上述事项。

  此前,开曼英利和英利有限分别持有宏利汽车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0%,因宏利汽车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位于中国台湾,为理顺股东架构,便于管理,将股权转至开曼英利持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已交割完成,转让对价已支付。

  ②2019年3月,购买宏利汽车40%股份

  2017年12月19日,英利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向开曼英利购买其所持宏利汽车40%的股份(8,600万股),价格依据宏利汽车截至2017年11月30日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为每股新台币8.1067元,总价为新台币69,717.62万元。2017年12月20日,双方签署了《股份转受让契约》。

  2018年9月25日,中国台湾有权主管部门出具了经授审字第10720717110号函件批复同意上述事项。

  2019年1月30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吉发改审批[2019]24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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