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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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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09版)

  公司合理预计2021年1-3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5,8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同比增长18.77%至22.87%;预计2021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350.00万元至1,450.00万元,同比增长4.79%至12.55%;预计2021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150.00万元至1,250.00万元,同比增长12.49%至22.27%。前述2021年1-3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测结果,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腾景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腾景科技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愿意保荐腾景科技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吕泉鑫、詹立方作为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吕泉鑫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海源复材(002529)、星云股份(300648)、福光股份(688010)等IPO项目;福日电子(600203)、美盛文化(002699)、福能股份(600483)、青山纸业(600103)、东百集团(600693)等再融资项目;福日电子(600203)、福能股份(600483)、三钢闽光(002110)等并购重组项目。

  詹立方先生,业务董事,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福光股份(688010)、绿康生化(002868)、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海源复材(002529)、国脉科技(002093)、东百集团(600693)、中国武夷(000797)等再融资项目;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福日电子(600203)等并购重组项目;迈可博(871456)等新三板挂牌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承诺:

  “1、本人作为腾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腾景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腾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腾景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腾景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

  3、本人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腾景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腾景科技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腾景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腾景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腾景科技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员工持股平台宁波光元、宁波启立承诺:

  “本企业作为腾景科技的股东,将严格履行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腾景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腾景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腾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刘艺、董事巫友琴、监事颜贻崇对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持有的腾景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腾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腾景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刘艺、董事巫友琴对其通过宁波启立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宁波启立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腾景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颜贻崇对其通过宁波启立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宁波启立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腾景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

  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廖建洪对其通过宁波光元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宁波光元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腾景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廖碧群对其通过宁波光元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宁波光元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腾景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

  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叶有杰对其通过宁波光元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宁波光元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腾景科技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腾景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9)核心技术人员刘俊智、刘成林、李立和、何锋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向腾景科技申报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所持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腾景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0)股东鹏晨嘉弘承诺:

  “本企业作为腾景科技的股东,将严格履行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业自腾景科技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腾景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腾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11)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作为腾景科技的股东,将严格履行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腾景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腾景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腾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承诺:

  “1、本人作为腾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腾景科技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腾景科技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的方式:在本人所持腾景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腾景科技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不低于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信息披露: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腾景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腾景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在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光元、金天兵、虹石曼宁、华兴创投、龙耀投资承诺:

  “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作为腾景科技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腾景科技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腾景科技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的数量及方式:在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腾景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腾景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信息披露: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腾景科技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3、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控股股东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主体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生欺诈发行情形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承诺:

  “1、本人保证腾景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腾景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腾景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是专业从事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主要产品包括光学元件和光纤器件两大类。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光通信、光纤激光器、量子信息等领域,是光通信、光纤激光、量子信息科研等领域的基础与核心元器件。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立了一支高效的研发团队,目前已发展成为具备从关键原材料制备、光学元件加工和镀膜,到光纤器件装配和测试的综合型供应商。

  针对公司业务现状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公司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主要有:加强新产品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加大品牌推广力度,提升公司品牌的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和美誉度;积极实施人才扩充计划,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和产能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措施

  ①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②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研发、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技术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进而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③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承诺:

  “1、在本人作为腾景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腾景科技及腾景科技将来新增的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腾景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腾景科技及腾景科技将来新增的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腾景科技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腾景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腾景科技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腾景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腾景科技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腾景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本人在作为腾景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的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腾景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从事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从事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4)以任何方式为腾景科技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3、若腾景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腾景科技享有优先权,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4、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腾景科技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腾景科技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要求本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腾景科技进行经营。本人承诺不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腾景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腾景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承诺:

  “1、腾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当发行人根据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定。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洪瑞、王启平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下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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