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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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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9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04民特23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张秀英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为由,向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余江县永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余江县银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孔建国及张浩提起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安排于2021年3月25日询问。

  二、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张秀英

  被申请人1: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32312124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199-1号

  被申请人2: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3601XK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99号4幢401室

  被申请人3: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9FXD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金源路505号浙中(金东)创新城A1幢东411室

  被申请人4: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AN1K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金源路505号浙中(金东)创新城A1幢东410室

  被申请人5:孔建国

  被申请人6:张浩

  (以上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合称为“被申请人”)

  2、案由:申请确认仲裁效力

  3、申请请求:申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4、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转让所持有的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详细信息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其中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时各方均有约束力。”

  申请人不同意协议的内容及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以及该协议中争议约定仲裁条款,系申请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该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人认为协议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具备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特提请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如下,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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