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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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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内部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在公司内网公示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22日;

  3、反馈方式:通过邮件、书面、电话方式进行反馈;

  4、公示结果: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码:2021-029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进展公告

  股东唐千军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唐千军先生拟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21年4月12日(窗口期内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913,288股。近日,公司收到唐千军先生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减持股份数量已超过本次减持计划的一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2018年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唐千军先生通过此交易取得公司股份。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唐千军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唐千军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唐千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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