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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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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09 证券简称:中源家居 公告编号:2021-010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由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需要,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保荐机构,并与国泰君安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君安将对剩余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泽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泽川”)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86元,共计募集资金39,72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790.0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人民币26,320,754.47元,税款人民币1,579,245.53元,税款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36,93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于2018年2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63.7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124.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变更,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泽川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备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括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4,8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归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泽川(甲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谢锦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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