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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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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953,483,115.6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2月23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963,483,230.59份)的98.96%。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953,483,115.69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3月22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1年3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521号(《关于准予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在选择期结束后自2021年4月21日起生效,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2021年4月21日)起失效,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要点

  (1)基金名称变更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

  (2)运作方式变更

  “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变更后,新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新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新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新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新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新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新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投资范围变更

  本基金在变更注册后的投资范围中约定,“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4)投资策略变更

  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运作方式,对应在基金投资策略中增加“封闭期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的相关表述。此外,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删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并完善信用债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5)基金的存续变更

  变更后的基金,在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其它情况

  配合上述修改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情况更新、补充估值相关的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表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未发生变化。

  3、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0日。

  选择期内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2021年4月21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一年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申购确认后且未在选择期内赎回的,前述基金份额将在2021年4月21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1)选择期期间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选择期期间的赎回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

  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7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长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选择期内,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三、《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证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3395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二月二十二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陶毅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李园园、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53,483,115.69份,占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963,483,230.59份的98.9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53,483,115.6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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