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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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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为盘活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农牧”),拟将其部分厂房及设备用于与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融租”)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本次合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期限30个月,按月支付租金。

  2、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3、本次丽水农牧开展融资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6180785H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

  5、法定代表人:张磊

  6、注册资本:279,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5日

  8、营业期限:2013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10、股东结构:海尔集团(青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6.32%;上海海铸云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3%;海尔国际有限公司持股29.35%;博厚方略(北京)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33%。

  上述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合同一标的资产概况

  单位:人民币元

  ■

  (2)合同二标的资产概况

  ■

  备注:以上数据摘自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拟进行融资租赁所涉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1]第02-001号)。以上账面价值及评估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

  2、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丽水农牧计划根据资金需求进度分次与海尔融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因此为便于工作开展及节约评估费用,由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计划内的所有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拟进行融资租赁所涉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1]第02-001号)。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与海尔融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即为第一次,后续公司还将根据丽水农牧的实际资金需求与海尔融租开展第二次融资租赁业务,并将另外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丽水农牧申报的固定资产以重置成本法对2021年2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丽水农牧申报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16,099.66万元,评估净值为16,510.98万元,评估增值411.32万元,增值率为2.55%。

  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明细表:本次(第一次)开展的合计7,000万元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标的资产账面净值合计为72,88.02万元,评估净值合计为7,526.25万元,具体详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3、标的资产权属: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厂房及设备。

  4、标的物所占土地系农用设施用地,由公司流转租赁所得。

  5、截至本公告日,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丽水农牧合法拥有上述标的所有权,是上述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主体。

  6、公司将对本次丽水农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合同将根据进展情况另行签订及披露。

  四、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人: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1、租赁物:详见本公司“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2、租赁物购买价款(含增值税):人民币7,000万元(其中合同一为2,000万元;合同二为5,000万元)。

  3、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4、首付款、保证金和留购价款:首付款0元,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其中合同一为200万元;合同二为500万元)。留购价款人民币200元(其中合同一为100元;合同二为100元)。

  5、放款先决条件:出租人在放款先决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将购买价款人民币7,000万元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后,支付人民币6,300万元(其中合同一为1,800万元;合同二为4,500万元)。

  出租人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支付本金额:(1)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第一笔放款对应的《付款通知书》;(2)承租人开具了以出租人为抬头的, 记载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其中合同一为2,000万元;合同二为5,000万元)的收据;(3)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验收确认单》;(4)出租人收到并认可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对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5)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视频或照片。

  6、价款支付方式:电汇。

  7、租赁期限:30个月。

  8、起租日: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部分或全部购买价款之日(以出租人付款的银行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9、浮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有权于本租赁合同生效后对租金作出同方向同比例相应调整, 且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第一期租金(含基准利率调整日即租金支付日的该期租金)仍为调整前租金金额,以后各期租金应进行相应调整。出租人将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有关租金的调整事项。承租人同意无条件地完全按照出租人向其发出的该等通知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

  10、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合计人民币73,573,420元(其中合同一为21,021,020元;合同二为52,552,400元)(包含首付款、所有租金及留购价款),租金每1个月支付一期,每期后付。

  11、保险:由出租人为租赁物购买保险, 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保险费用含在租金(含增值税)内分期偿还给出租人。

  12、迟延罚金:如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则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包括任何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之前、之日或之后)期间,承租人须就迟付款项按日万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

  13、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后标的物所有权:出租人为租赁物唯一的所有权人并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

  14、灭失或毁损: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毁坏或毁损的风险。任何该等灭失、毁坏或毁损均不能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5、期末租赁物处置:租赁期限届满,如没有任何违约事件正在发生或正在持续,且出租人收到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其他全部应收款项的,则于前述所有款项全部清偿之日视为租赁物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并且按届时状况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本合同终止。

  16、若发生违约事件,出租人可行使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救济:(1)宣布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未偿债务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此等款项,如果承租人不支付,出租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本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项下应付和加速到期的全部租金和其他任何款项。(2)要求承租人支付迟延罚金。(3)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远程控制措施关停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功能;(4)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交付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且在承租人未归还租赁物的情况下,自主或通过司法程序进入租赁物地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取回租赁物。(5)解除本合同。(6)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救济而产生的全部费用。(7)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若租赁物已归还出租人或被出租人取回,出租人有权自行处分该租赁物,无需通知承租人,并将扣除该等处分成本和费用后的净收入用于抵偿承租人的支付义务,若有不足部分,承租人应继续赔偿,如抵偿后还有剩余款项,该款项归还承租人。(8)以承租人交付的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顺序抵扣承租人所有的应付款项,若在抵扣后仍有不足部分,承租人应继续承担支付义务。(9)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租赁物购买价款的百分之十计算,此项违约金条款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任何违约行为,且可与其他违约责任一并施用。

  1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出租人加盖有效印章与承租人加盖有效印章且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后生效。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届满两个月,如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全部满足,则届时出租人有权决定本合同是否废止。如果出租人决定本合同废止,则不因此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合同生效要件:(1)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内部决策机关就同意承租人从事本合同项下交易出具的决议或其他类似授权文件的原件;(2)出租人收到作为公司保证人内部决策机关同意保证人就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内部决议的原件;(3)朱俭军与出租人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注: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分两份合同签订,以上分别简称合同一、合同二。

  五、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丽水农牧通过此次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盘活存量资产,以满足其运营资金需求,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公司经营及业务顺利开展。丽水农牧此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上述融资租赁标的物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回购风险可控。

  丽水农牧与海尔融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还尚未签订,公司将会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拟进行融资租赁所涉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1]第02-001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1年3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其中董事林振发、赵亮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周伟良、金浪、徐向纮先生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9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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