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公告中提及的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YEST. CO. , LTD.(以下简称“YEST”)的买卖合同争议案,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YEST. CO. , LTD.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YEST与光电公司买卖合同争议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KDXKGDCGNO-201803512号合同总金额6,500,000.00 美元的90%和编号KDXKGDCGNO-201803507号合同总金额7,150,000.00 美元的90%为标准计算的共计12,285,000.00美元的损失赔偿金。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68,893.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会员会全部预缴,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68,893.00元,以偿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公司暂未收到因该裁决受到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