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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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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王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和股东王晟联合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不续签的说明》,鉴于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分别于2020年9月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于2021年3月10日到期,到期后,王中胜、杨新子、杨世宁等三人和王晟将不再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上述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于2020年9月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王晟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友好协商,各方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1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6)。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不续签的说明

  2021年3月8日,王中胜、杨新子、杨世宁等三人和王晟向公司出具说明,各方明确表示《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将不再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10日到期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0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本次权益变动在前次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前(2020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中胜、杨世宁和杨新子等三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725,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拥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王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5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拥有表决权股份数34,979,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9%。王晟与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因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中胜、杨世宁和杨新子等三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725,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王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5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不变,仅是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6.49%,王晟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6.49%。

  ■

  五、其他相关说明

  1、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于2020年9月9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将其所持皖通科技合计26,725,9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转让给王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截至目前,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尚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王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各方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不续签的说明》。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川0108民初17199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易增辉、唐世容、姚宗诚于2021年2月25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收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川0108民初1719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裁定情况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易增辉、唐世容、姚宗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增辉、唐世容、姚宗诚撤回起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川0108民初17199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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