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2021两会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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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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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
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 本报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

  ● 本报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我国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尚未健全,金融创新在满足消费者金融需求的同时,积累了一定风险隐患。他建议,健全法律制度体系,统一管理规则与分类标准;多部门协同治理,建立复杂产品统一协调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在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殷兴山建议,统一管理规则与分类标准。在新修订相关金融立法时体现适当性规则要求,并加快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现阶段,先整合各层级制度规范中关于适当性原则的规定,明确并细化适当性管理规则和要求。建立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分类标准,如分为禁止招揽客户(负债投资、未成年人等)、谨慎招揽客户(老年人等低净值人群)、普通投资者、准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等大类。

  在统一监管尺度方面,殷兴山建议,多部门协同治理,建立复杂产品统一协调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委的作用,针对复杂金融产品建立全面、统一的监管协调机制,对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

  针对金融机构落实规则不到位的问题,殷兴山表示,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稳慎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开展多维度风险评估,避免创新成为新的风险源。根据风控能力设定金融产品销售规模与种类,建立及时止损机制。从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及两者适当性匹配三个方面构建适当性评估体系,合理划分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分别设定与其相适应的风险测评问卷,提高匹配效率。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充分披露金融产品真实信息、风险等级及可能的损失,不得“劝诱”销售复杂产品。

  针对金融消费者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殷兴山建议,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应拓展线上线下消费者教育渠道,在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的同时,将重点放在识别金融风险、远离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在强调“卖者尽责”前提下开展“买者自负”教育,培育金融消费者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理念,增强自主决策、责任自担、理性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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