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0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诉讼案件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
注: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1:
(一)一审
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福”)请求判令被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科技”)支付货款2,042,832元等。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菲达科技支付给佰瑞福货款2,042,832元,并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佰瑞福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菲达科技负担案件受理费11,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671元。
(二)二审上诉
上诉人菲达科技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等。
本案以上情况详见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临2020-04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二审判决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2020)浙01民终755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123元,由菲达科技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133,882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2:
(一)一审
原告菲达科技请求判决被告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众茂”)支付设备款726,000元等。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60元,由原告负担。
(二)二审上诉
上诉人菲达科技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等。
本案以上情况详见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临2020-04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二审判决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2020)浙02民终2420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0元,由菲达科技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22,12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动,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注3:
(一)一审
1.起诉
原告诸暨市乾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升机械”)请求判令被告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制造”)赔偿逾期交货违约金暂计1,710,787.52元、经济损失暂计725,730.00元等。
2.反诉
反诉人菲达制造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乾升机械支付合同款1,726,974.10元及其利息损失等。
3.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1)菲达制造应赔偿乾升机械违约金692,640元;
(2)乾升机械应支付菲达制造货款251,586.40元。
上述两项折抵后,菲达制造应支付乾升机械441,053.60元。
(3)驳回乾升机械与菲达制造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及反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4,409元,由乾升机械负担14,409元,由菲达制造负担10,000元。
(二)二审
1.菲达制造为上诉人
上诉请求:撤销上述一审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等。
2. 乾升机械为上诉人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菲达制造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支持乾升机械的一审诉讼请求等。
二审中,双方予以撤诉。
本案以上情况详见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的临2020-07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再审
1.再审申请
申请人:菲达制造
被申请人:乾升机械
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损失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又自认合同及损失尚未结算,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2.再审裁定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2020)浙06民申184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其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判决履行,预计将减少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83.5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动,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0年9月至今,新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合计62,972,519元(不包含利息、诉讼费等),现按有关规定,将上述诉讼、仲裁予以统一披露。
一、涉案金额达100万以上的案子共计9个,合计总金额为59,879,675元(不包含利息、诉讼费等),明细如下:
诉讼及仲裁披露明细表
■
说明:①上表中“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②案件3与案件4涉及纠纷标的为同一项目。
注1: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杨程、张彬,本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541,600元,并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7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购买2#烧结机头电除尘器一套,含税总价为5,800,000元,原告依约于2018年3月完成供货,被告尚余货款2,105,555.56元(其中:质保金563,955.56元将在后续另行主张)未支付。
一审判决:2020年12月,本公司收到(2020)浙0681民初17500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不含质保金)1,541,6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8%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8,674元,减半收取计9,337元,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该款项,不计应收利息损失,如本公司全部收到1,541,600元货款,预计将增加本公司本期利润308,32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注2:
(一)仲裁情况
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济南仲裁委员会,山东省济南市
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2,794,930元,并以2,794,93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暂计94,154.2元)。
申请理由:2012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静电除尘器供货合同,并于2012年9月、2013年3月签订《静电除尘器设备供货合同变更》,合同总价最终调整为36,190,000元。根据双方于2019年12月签署的《结算协议》,被申请人尚有合同款2,794,930元未支付。
(二)最新进展
本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合同款。
注3:
(一)诉讼情况
原告: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
诉讼请求:1.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消缺支出损失7,246,022.02元及利息658,099.83元(暂计);2.被告一支付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及服务义务的违约金2,167,182元;3.被告一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755,901.67元;4.被告一支付货物和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500,639.48元;5.被告二支付安全生产违章罚款21,000元;6.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第2-4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 被告一对被告二在第5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确认原告有权将第1-5项诉讼请求项下合计款项23,348,845元从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19,252,238.20元中直接冲抵,冲抵后两被告继续向原告清偿余额4,096,606.80元;9.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54,888,000元(含税)。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后最终合同总价为55,006,394.87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合同双方尚余设备调试款、质保款19,252,238.20元未结算。两被告在项目设计、供货等环节均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未履行调试、试运行等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4: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7,636,3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22,121.84元(暂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签订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54,888,000元,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最终调整后合同总价为55,006,394.87元,原告已依约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案涉货物也已经通过调试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17,636,300元未支付(其中货款1,807,459.23元,调试运行款11,012,880.77元,质保金4,815,960元)。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5: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赤水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赤水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2,400,000元,支付拖欠日起至法院确定给付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定96,246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8,500,000元,设备于2015年9月调试验收合格,被告尚有验收款及质保金2,400,000元未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6: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赤水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赤水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1,200,000元,支付拖欠日2017年11月起至法院确定给付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定154,655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580,000元,设备于2018年9月调试验收合格,被告尚有完工款、验收款及质保金1,200,000元未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7:
(一)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东鸿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吴允,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楼科昂,本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1,77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2017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技术咨询协议书》,被告于2018年11月向原告支付了协议首付款1,778,000元,即协议总额的50%,被告尚未支付协议余下的50%款项。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1)浙0681民初993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协议主要内容:1.被告支付原告技术咨询费1,600,200元,款定于2021年3月30日付清(上述款项付清之后,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2.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802元,减半收取10,401元,由原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本公司损益无影响。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8: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泰盛(江西)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款1,88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154,623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签订《采购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6,300,000元,设备于2018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尚有合同款1,880,000元未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9: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款7,300,000元,支付拖欠日起至法院确定给付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定514,937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签订静电除尘器合同,合同金额为39,000,000元,设备于2018年9月通过初步验收,被告尚有验收款及质保金7,300,000元未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案子共计11个,合计总金额为3,092,844元(不包含利息、诉讼费等),预计对本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