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监事王维女士之配偶洪立田先生证券账户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监事王维女士之配偶洪立田先生在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3,3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51,100股,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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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操作属于洪立田先生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交易行为,在此期间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王维女士不存在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身为公司监事王维女士未尽到向其亲属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未履行规范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责任。王维女士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
1、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洪立田先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累计所得收益7,891.75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公司问询王维女士及其配偶并经公司核查,洪立田先生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交易行为,在此期间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王维女士不存在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3、身为公司监事王维女士未尽到向其亲属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未履行规范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责任。王维女士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王维女士于2021年3月1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一职。同时王维女士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本人及其近亲属不买卖公司股票,并将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后续加强《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近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王维女士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王维女士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完成监事补选工作。
4、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王维女士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事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通报,并要求以上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