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热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经受理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469.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哈热公司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纠纷,因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与另一名被告——南京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一起被河南鑫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州公司”)诉讼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将本案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述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3月4日、2017年4月27日、2018年4月10日公告、2018年4月26日和2018年10月24日公告。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发回重审后,鑫洲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具体如下:第一、请求哈热公司和亿能公司返还升压站拍卖款29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请求哈热公司直接赔偿原告升压站价值损失509.97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请求哈热公司补偿缺失物资价值499.29万元及相应利息;第四、请求哈热公司赔偿火车头、烟囱、转子资产处置损失170.44万元及相应利息。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分别在2019年3月15日、2019年10月24日及2020年9月25日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2月26日判决书送达哈热公司,判决如下:
1.被告亿能公司和哈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鑫洲公司升压站拍卖款2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被告哈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鑫洲公司丢失物资损失253.6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原告鑫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233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390元,哈热公司负担1577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是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所以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尚不确定。公司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