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3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
投入的承诺公告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

  投入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类金融业务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持有的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退出工作;在退出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前,公司不再以任何形式新增对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2、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的(2020)皖民终111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作为被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马鞍山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9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8)。

  马鞍山中院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2020年8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8)。

  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向马鞍山中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院。

  二、本次上诉的裁定情况

  安徽省高院认为:案涉《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条件是否成就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336号民事判决;

  2、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8,237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