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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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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21-019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
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至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公司已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2020年8月29日,公司就宏裕包材分拆上市事宜发布了《关于拟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持续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等相关公告。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分拆上市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安琪酵母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事项首次披露前6个月(2020年2月29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日前一日止,即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拟分拆主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本次分拆相关方出具的《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公司本次分拆上市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中泰证券已出具自查报告,对其上述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说明,内容如下:

  “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和衍生品业务账户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交易是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组合投资、量化投资的行为,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中泰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中泰证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与安琪酵母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中泰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中泰证券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分拆涉及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刘怡

  刘怡系安琪酵母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刘忠诚之配偶。自查期间,刘怡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日,刘怡持有安琪酵母的股份数量为0股。

  刘怡对于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的股票。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刘忠诚针对其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配偶刘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直系亲属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邹华俊

  邹华俊系安琪酵母财务部资金管理高级主管,宏裕包材总经理邹家武之女。自查期间,邹华俊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日,邹华俊持有安琪酵母的股份数量为0股。

  邹华俊对于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的股票。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邹华蓉

  邹华蓉系宏裕包材副总经理,宏裕包材总经理邹家武之女。自查期间,邹华蓉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日,邹华蓉持有安琪酵母的股份数量为0股。

  邹华蓉对于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的股票。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裕包材总经理邹家武针对其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邹华蓉及邹华俊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其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直系亲属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马忠兰

  马忠兰系安琪酵母审计部部长、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王东之配偶。自查期间,马忠兰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日,马忠兰持有安琪酵母的股份数量为0股。

  马忠兰对于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的股票。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安琪酵母审计部部长王东,针对其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配偶马忠兰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直系亲属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张军

  张军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通天元”)主任。自查期间,张军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日,张军持有安琪酵母的股份数量为0股。

  张军对于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的股票。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詹昊

  詹昊系瑞通天元委派的本次分拆的经办律师詹曼之子。自查期间,詹昊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日,詹昊持有安琪酵母的股份数量为0股。

  詹昊对于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的股票。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詹曼作为瑞通天元委派的本次分拆的经办律师,针对其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詹昊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直系亲属将因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分拆其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宏裕包材上市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分拆涉及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上述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辽宁成大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针对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有关保密条款,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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