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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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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民事诉讼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原告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审原告、上诉人

  ●涉案金额:一审金额36,896,85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为36,896,850.00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36,896,850.00元,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4月9日,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上诉人”)就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统称“托普旺”、“被告”或“被上诉人”)拖欠公司运费款项事宜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运输费合计人民币36,896,85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47,402.01元(暂计至2020年4月9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后,依法追加武汉创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创百”)、通山晟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山晟天”)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上述民事诉讼期间,公司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认为武汉创百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广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武汉创百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年11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需要,防止信息扩散妨碍公安抓捕嫌犯追回款项,同时也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考量,公司前期已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

  一、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2月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250,52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0233号一审判决,决定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公司已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已对该案件提起上诉且该案件涉及的刑事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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