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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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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1-013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6人,代表股份9,50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1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9,25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75%。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9,32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9,25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7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奋宇律师、陈乔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876%;反对5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786%;反对5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东莞市快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罗爱文、罗爱明、东莞市合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奋宇、陈乔叶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1-014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资金相对较充裕的阶段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不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投资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详见2020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近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部分理财产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2021年02月23日,公司通过柜台操作购买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东莞证券旗峰半年盈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预期最高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约4.50%

  3.起息日:2021年02月25日

  4.到期日:2021年08月23日(以产品公告为准)

  5.期限:180天

  6.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

  7.产品币种:人民币

  8.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

  9.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

  10.资金用途: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1.资金到账日:到期日赎回后的第3个工作日。

  二、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监督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董事会应当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不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23,000万元(含本次)。

  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上述受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备查文件

  (一)相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00108-00003号

  致: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奋宇律师、陈乔叶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1年2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2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独立董事对相关提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相关提案。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14:30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罗爱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6人(不含应当回避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0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1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3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5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7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2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95%。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8,9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876%;反对5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786%;反对5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东莞市快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罗爱文、罗爱明、东莞市合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震国

  见证律师:陈奋宇

  见证律师:陈乔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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