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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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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1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8号绿景红树湾壹号A座16层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立志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青海电子、惠州电子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子公司惠州电子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子公司深圳百嘉达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3、5-6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仙冬、吴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2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2月1日,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除下列1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公司自查获知上述交易行为后,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常务副总经理陈郁弼先生配偶曾双英女士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认定陈郁弼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陈郁弼先生及其配偶曾双英女士承诺将会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将短线交易所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2、在发生上述情况后,陈郁弼先生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经公司问询及核查,曾双英女士本次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4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周南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情形,符合授予条件;

  (2)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授予条件。

  (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不属于不得授予的特殊时间。

  综上,同意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2月24日,并以7.55元/股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850.00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5)。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3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陈立志董事长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2月24日,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850.00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5)。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孙志芳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5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1年2月24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850.00万份

  2021年2月24日,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德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2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850.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 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8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诺德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出具了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022)。

  4、2021年2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2月24日。

  2、授予数量:2850.00万份。

  3、授予人数:133人。

  4、授予价格:7.55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鉴于铜箔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铜箔业务全部以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电子”)为考核口径,本激励计划对各考核年度青海电子(即公司铜箔业务板块)净利润进行考核。考核目标为2021年达到30,296万元。2022年、2023年铜箔业务净利润复合增长达到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在各业绩考核期的铜箔业务板块净利润,即主营业务子公司青海电子净利润,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铜箔业务净利润2018年度为8,760.46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为5071.13万元,2020年1—9月净利润为-3891.9万元(未经审计)。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或C,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司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4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5073.00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850.00万份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规定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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