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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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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1-015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交易完成后,宁波工投集团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比例最大的股东,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

  ●本次交易涉及IPO时的奇精控股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豁免,需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请变更或豁免,截至目前,上述承诺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涉及奇精控股部分处于质押中的公司股份,需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解除该部分股份的现有质押。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由于本次交易事项完成尚需完成前置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精控股”或“转让方一”)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汪永琪先生(“转让方二”,与“转让方一”合称“转让方”)于2021年2月22日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投集团”或“受让方”)签订了《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宁波工投集团受让奇精控股持有的56,135,298股公司股份和汪永琪持有的1,491,368股公司股份,合计57,626,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15.27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80亿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奇精控股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22.8096%股份(对应43,824,702股)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1)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受让方名下;(2)转让方已收到受让方足额支付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的95%;目标公司董事会换届且受让方提名的超过届时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过半数的董事当选(以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为准)均满足之日起(“表决权放弃日”),奇精控股放弃表决权的期间为表决权放弃日起至长期。奇精控股承诺转让完成之后不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

  

  注:1、表中比例以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总股本192,132,934股为基数计算。

  2、上表中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比例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交易前,奇精控股持有公司99,9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03%,为公司控股股东;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分别持有奇精控股21.04%、20.44%、12.50%、12.50%的股权。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四人,直接持有公司14.58%股份,通过奇精控股控制公司52.03%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6.61%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工投集团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比例最大的股东,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及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交易完成后,宁波工投集团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比例最大的股东,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

  3、本次交易涉及IPO时的奇精控股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豁免,需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请变更或豁免,截至目前,上述承诺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奇精控股提请豁免自愿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奇精机械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锁定承诺事项无异议。

  4、本次交易涉及奇精控股部分处于质押中的公司股份,需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解除该部分股份的现有质押。

  5、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6、由于本次交易事项完成尚需完成前置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信息披露义务人奇精控股、汪永琪、宁波工投集团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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