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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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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01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60.6423万股,发行价格为12.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777.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35.0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242.7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了“XYZH/2021GZAA50004号”验资报告。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其上级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的余额 347,777,957.48元已于2021年1月29日存入公司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具体如下:

  ■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文静、龚思琪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两者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1GZAA5000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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