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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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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1-019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9人,代表股份231,024,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75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56,830,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58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74,193,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8人,代表股份82,549,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3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7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49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7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49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7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49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苏悦羚、朱冠玮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1年2月2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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