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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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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旗下银华永盛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2月2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银华永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增加相关释义,说明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说明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明确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1、对“释义”部分的修订

  在“释义”部分增加如下两个释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4、对“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对“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第3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修订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同时,增加如下条款: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对“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8、对“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一并予以修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免长途话费)或010-85186558)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农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西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山东”)、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华南”)、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量”)、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陆金所”)、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财富”)、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1年2月25日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渤海银行、上海银行、东莞农商行、宁波银行、苏州银行、渤海证券、财达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东北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江海证券、开源证券、山西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西部证券、新时代证券、银河证券、粤开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山东、中信华南、中信期货、安信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第一创业、东海证券、东吴证券、广发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福证券、华鑫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天风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长江证券、浙商证券、中金财富、中原证券、招商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长城证券、英大证券、上海长量、诺亚正行、上海陆金所、恒天明泽、嘉实财富、海银基金开始代理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1173)的销售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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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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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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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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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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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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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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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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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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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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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3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3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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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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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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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4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4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6.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6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

  6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7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7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7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8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8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8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8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84.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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