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1年2月10日(星期三);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6,969,1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69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6,781,0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65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8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5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20%;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5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20%;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51,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20%;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