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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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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 2021年2月22日17:00止。2021年2月2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920,120,927.80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年1月15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3,930,120,927.80份的99.7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920,120,927.8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12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2月23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现将《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表述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原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表述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5、《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

  现将此条删除。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2021 年2月 23日起修订后的《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2187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委托代理人:刘鸿民,男,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二月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一月十四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本处工作人员印嘉琪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夏屹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鸿民、王珏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920,120,927.80份,占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权益登记日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930,120,927.80份的99.7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920,120,927.8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 2021年2月22日17:00止。2021年2月2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960,096,627.07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年1月15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3,970,096,627.07份的99.7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960,096,627.07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12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2月23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了修订,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现将《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表述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原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表述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5、《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

  现将此条删除。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1 年2月 23日起修订后的《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2184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委托代理人:李麦琪,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十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二月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一月十四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本处工作人员印嘉琪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刘宇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李麦琪、王珏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960,096,627.07份,占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权益登记日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970,096,627.07份的99.7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960,096,627.0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安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2021年2月22日,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兴业中短债债券)因赎回份额占比较高,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本公司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2021年2月22日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至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自大额赎回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再产生重大影响时,恢复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精度,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0-95561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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