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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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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上午11:00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29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1,029,074,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2人,代表股份102,044,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99人,代表股份1,131,118,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92人,代表股份170,228,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联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41,275,3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5,084,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

  1.02《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16,061,9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50,071,4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

  1.03《选举李民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184,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3,373,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

  1.04《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19,980,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3,170,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

  1.05《选举刘化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661,3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3,850,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

  1.06《选举丛学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695,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3,884,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

  1.07《选举周新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688,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3,878,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

  2.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赵曙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976,0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4,165,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

  2.02《选举聂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981,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4,170,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

  2.03《选举路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967,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4,156,9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

  2.04《选举毛凌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0,980,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4,16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联东先生、钟雨先生、李民富先生、王凯先生、刘化霜先生、丛学年先生、周新虎先生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路国平先生、毛凌霄先生全部当选,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00《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许有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18,671,9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1,861,3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

  3.02《选举徐莉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18,969,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2,159,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 %。

  3.03《选举陈太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1,364,8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64,554,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许有恒先生、徐莉莉女士、陈太松先生全部当选,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太清先生、陈福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31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10日以电话和送达相结合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亲自出席董事11人,与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与会董事一致推举张联东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张联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一)战略委员会:张联东、李民富、钟雨、赵曙明、刘化霜,

  张联东任主任委员;

  (二)提名委员会:聂尧、张联东、毛凌霄,

  聂尧任主任委员;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曙明、聂尧、丛学年,

  赵曙明任主任委员;

  (四)审计委员会:路国平、丛学年、毛凌霄,

  路国平任主任委员。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聘任钟雨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五、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陆红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刘化霜先生、周新虎先生、林青女士、郑步军先生、傅宏兵先生、尹秋明先生、李玉领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聘任周新虎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聘任尹秋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七、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林青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八、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孙大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相关人员个人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4日

  附件:个人简历

  张联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9月出生,党校研究生,历任宿迁市支口乡党委组织干事、组织委员,宿城区宿城镇组织委员、党委委员,宿城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宿城区项里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宿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宿城区招商局局长,宿城区副区长,宿城区委常委、宿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宿迁市政府副秘书长、宿迁市城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宿迁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宿迁市洋河新区党工委书记、洋河镇党委书记。现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张联东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张联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钟雨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中国白酒大师,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历任江苏双沟酒厂技术处处长兼环保处处长、技术中心主任;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洋河股份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酿造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泗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洋河分公司总经理,双沟酒业董事长。钟雨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钟雨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刘化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2月出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副总经理兼洋河蓝色经典总经理,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党委常委、战略研究总监,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党委常委,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化霜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9091%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5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刘化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刘化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周新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首席品酒师、中国评酒大师、中国轻工大国工匠。历任洋河集团技术员、质量检验科长,公司勾储部部长,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裁。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总工程师。周新虎先生为公司设立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0.19%的股份,同时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1.4545%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5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周新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周新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林青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5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省宿迁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长,市物价局局长助理,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公司党委常委,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副总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党委常委,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林青女士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林青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郑步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月出生,MBA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宿迁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洋河股份采供物流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公司泗阳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郑步军先生持有公司0.003%的股份。除此之外,郑步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郑步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傅宏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1月出生,中国白酒工艺大师,高级酿酒师。曾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先进科技带头人”等多项荣誉。历任洋河集团管理与质量部部长,公司副总工程师、质量部部长,公司洋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质量部部长、副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副总裁,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傅宏兵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3636%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5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傅宏兵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傅宏兵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尹秋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2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审计师。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长助理、审计处长、纪委副书记,公司管理部部长,江苏洋河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财务部长,公司监事、纪委副书记,公司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成品调度总监、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财务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尹秋明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9091%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5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尹秋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尹秋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玉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0年12月出生,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助理、财务部部长助理、总调度室副总调度、供应部部长,公司供应部部长、洋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采供物流总监、供应链管理总监、采供物流中心副总监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双沟酒业总经理。李玉领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3636%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5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李玉领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李玉领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陆红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1年9月进入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洋河股份公司办公室秘书、综合部副部长、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证券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陆红珍女士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陆红珍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孙大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5年3月进入洋河股份,先后在公司管理部、证券部工作,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孙大力先生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孙大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陆红珍女士、孙大力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25-52489218

  传真:025-52489218

  电邮:yanghe002304@vip.163.com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31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10日以电话和送达相结合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亲自出席监事5人,与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监事一致推举陈太清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陈太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陈太清先生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4日

  附:个人简历

  陈太清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综合部部长、总裁助理、公司洋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双沟酒业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双沟酒业党委书记。陈太清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0.9091%的股份(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55%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陈太清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陈太清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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