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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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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1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9,848.7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案件共计75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9,848.74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5);2020年12月11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7),其涉案金额在500万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县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提起上诉,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湘12民终1679号,调解如下:(1)由法院直接从所冻结的博天环境账户上直接扣发工程款2,274,024元给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山辛街”)账户;(2)博天环境应付保山辛街的工程进度款及保证金总额5,634,846.87元,保山辛街同意博天环境分两次进行支付。(3)保山辛街同意在协议中约定的第一笔款项扣发完成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博天环境的财产保全,解除对博天环境所有账户的冻结;(4)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自工程款应付时间起,至实际支付到账时间止;(5)保山辛街垫付的本案相关的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合计88,486.96元,由博天环境承担;(4)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8,48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43.48元,由博天环境负担。

  2020年11月11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结案通知书(2020)湘1225执384号,通知如下: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122民终16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与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辽0321民初1848号,调解如下:(1)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辽宁鞍炼”)给付博天环境(原告)买卖合同价款1,102万元,扣除工程尾项费用15万元,还需支付1,087万元,分10个月支付,从2020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8.7万元,最后一月余款全部支付完毕,如未按期给付,博天环境有权就后续未付款随时申请执行;(2)博天环境放弃逾期违约金等其他诉求;(3)博天环境对合同外增项价款另行主张权利;(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鞍炼承担。

  (三)与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1124民初4468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丰环保”)工程款90万元;(2)博天环境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格丰环保履约保证金34.2万元;(3)驳回格丰环保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799元,由格丰环保负担18799元,博天环境负担8,000元。

  (四)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0)皖0802执1612号之二和资产评估报告,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博天环境持有的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5,000万元(出资额)股权[含法院(2020)皖0802执16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拍卖、变卖的2,000万元股权。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75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9,848.74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75例,涉及金额为9,848.74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0例,涉及金额为0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博天环境立即向原告归还保证金人民币13,870,000.00元;(2)判令博天环境承担上述保证金自应归还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25日,约金为人民币815,825.69元,以上应归还款项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4,685,825.69元;(3) 博天环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2)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45,794.0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372,789.9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3)与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人请求判令:(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5,826,420.20元、合同解除违约金1,165,284.04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到岗到位违约金5,912,000元;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未到岗到位违约金7,400,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非法转包违约金11,652,840.40元;(4)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将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的“秀源水务洪合镇20000m3/d中水回用工程”施工场地及已施工工程移交给申请人,并赔偿拒不退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490,300元;(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逾期完成造成的申请人多支出的跟踪审计费用450,000元;(6)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4)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642,670.14元;(2)判令被告承担上述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0年11月1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371,242.80元,以上应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10,013,912.94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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