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04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公司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

  注:1、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

  2、以上财务数据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2020年是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收官之年,在董事会的总体部署下,公司紧密围绕战略规划目标,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通过持续保持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市场开拓、客户优化推进多维度突破,实现了运营的持续优化,较好地完成了报告期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财务状况稳中向好。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营业总收入1,780,504.27万元,同比增长5.25%;完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521.94万元,同比增长32.64 %。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2,183,545.68万元,同比增长8.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728,129.60万元,同比增长6.65%。

  报告期内变动幅度超30%指标的说明:

  本期营业利润106,832.15万元,同比增长30.08%;利润总额106,194.17万元,同比增长30.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521.94万元,同增长32.64%。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司营收增加,导致毛利增加;贷款利率下降及本期无公司债利息,导致利息费用减少;主要联营公司利润增加,导致投资收益增加;应收账款增长幅度较去年有所减少,导致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减少。

  基本每股收益0.39元,同比增长30%,主要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三、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会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0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调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十一科技处于诉讼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本案重庆超硅应向十一科技支付58,207,059.70元款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书顺利履行,将会冲减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重庆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重庆超硅”),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等费用。2019年4月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双方确认以下事实:1、十一科技、重庆超硅确认《机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增土建收尾工程合同》、《零星工程合同》的结算总价为226,213,805.46元,截至和解协议签订之日,重庆超硅已向十一科技支付机电工程合同价款155,844,648元、支付零星和新增工程合同价款12,536,097.80元,合计已支付168,380,745.8元。重庆超硅还应向十一科技支付剩余工程价款57,833,059.7元;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付设计费总额658,000元,已支付设计费284,000元,重庆超硅还应向十一科技支付剩余设计费374,000元。

  近日,子公司十一科技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达成如下协议:

  1、重庆超硅尚欠十一科技工程价款57,833,059.70元,设计费374,000元,两项费用合计58,207,059.70元,由重庆超硅支付十一科技4,000万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2月7日支付),在法院解除对重庆超硅全部银行账户冻结和资产查封后,由重庆超硅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十一科技支付剩余全部款项18,207,059.70元。

  2、十一科技在收到重庆超硅支付的4,000万元款项后当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重庆超硅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十一科技已于2021年2月7日向法院提交了解除重庆超硅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3、在十一科技收到重庆超硅支付的第一笔4,000万元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超硅开具《机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增土建收尾工程合同》、《零星工程合同》剩余的工程款发票57,738,553.89元;由十一科技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重庆超硅开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剩余未开具的374,000元的设计费发票;若十一科技未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向重庆超硅提供发票,重庆超硅有权按照十一科技延期提供发票的时间顺延支付第二笔款项。

  4、若重庆超硅未按照本协议及时足额向十一科技支付前述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向十一科技支付资金利息。

  5、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针对《机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增土建收尾工程合同》、《零星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产生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十一科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要求重庆超硅承担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款利息以及设计费的违约金,同时重庆超硅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6、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5,429.32元,调解减半收取237,714.6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十一科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142.40元,由重庆超硅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十一科技与重庆超硅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书顺利履行,将会冲减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