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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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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ST毅昌 公告编号:2021-00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于2019年3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京03民初246号】、《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现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

  (二)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4840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2020年12月9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24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乐融致新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实际存在且属于江苏设计谷公司责任,亦不能证明其因电视机质量问题产生的实际损失。故对乐融致新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6000元,由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影响。根据上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乐融致新的全部诉讼请求,江苏设计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需提示广大投资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乐融致新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乐融致新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上述判决非终审判决。综上,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246号】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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