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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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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益丰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3939    股票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1-014

  转债代码:113583       转债简称:益丰转债

  转股代码:191583       转股简称:益丰转股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益丰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1年3月4日

  ●赎回价格:100.304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3月5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1年3月5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3月5日)起,“益丰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益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截至2021年2月9日收市后距离2021年3月4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剩12个交易日,2021年3月4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

  ●投资者除在规定时限内交易/转让或按照71.82元/股的转股价格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益丰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2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71.82元/股)的130%(93.37元/股),根据《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益丰转债”赎回条款。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益丰转债”的议案》,批准公司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益丰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益丰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 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 赎回条件的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2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益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益丰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 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3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益丰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 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304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票面利率为0.40%;

  计息天数: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共277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0.40%×277/365= 0.304元

  每张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利息=100+ 0.304 = 100.304元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304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43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可转债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304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304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 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益丰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益丰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3月5日)

  起所有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益丰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在前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3月5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益丰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3月4日前(含当日),“益丰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71.82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3月5日)起,“益丰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 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赎回登记日收市前,“益丰转债”持有人可选择交易/转让,或者以转股价格71.82元/股转为公司股份。截至2021年2月9日收市后距离2021年3月4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12个交易日,特提醒“益丰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益丰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转让和转股,并将按照100.304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益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益丰转债”持有人持有的“益丰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四)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304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损失。

  特提醒“益丰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731-89953989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1-015

  转债代码:113583     转债简称:益丰转债

  转股代码:191583       转股简称:益丰转股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3号)核准,同意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丰药房”)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8,100.9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共计募集资金1,581,009,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3,406,956.32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1,567,602,043.68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0年6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37,100.90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981,739.10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4,646,681.8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2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为便于募投项目的实施,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旗下建设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老店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广东益丰益荔康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分别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已在募集资金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募集资金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 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1-016

  转债代码:113583       转债简称:益丰转债

  转股代码:191583       转股简称:益丰转股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法定披露媒体的《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公司实际使用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共10,000.00万元。

  2020年10月30日,公司提前归还2,00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详见2020年11月3日披露在法定媒体的《关于归还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公告》(2020-110)。

  2021年1月27日,公司归还1,00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详见2021年1月29日披露在法定媒体的《关于归还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公告》(2021-007)。

  根据现阶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需求,2021年2月9日,公司归还1,00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6,000.00万元,公司将在到期日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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