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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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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2 证券简称:易瑞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1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7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86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6,966,6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1,613,251.8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353,348.1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L1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深圳罗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5,353,348.11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验资与审计费、材料制作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哲、刘鸿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L10004号《验资报告》;

  5、《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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