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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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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8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拍卖基本情况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吉华集团关于股东所持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吉华集团关于关于调整司法拍卖股份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吉华集团关于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吉华集团关于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吉华集团关于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10时至2020年12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2020年12月31日10时至2021年1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工贸”)持有的合计4685.8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940%

  上述司法拍卖均已如期进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司法裁决: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46,858,000 股股票经公开拍卖,其中33,470,000 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述流拍股票以一拍保留价202,577,145 元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33,470,000 股股票作价202,577,1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抵偿部分债务。

  (二)、解除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33,470,000 股股票的冻结。

  (三)、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6,694,000 股股票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在第一次公开拍卖中,买受人张珊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07200026)以最高价人民币40,515,429 元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6,694,000 股股票归买受人张珊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07200026)所有。

  (二)、买受人张珊珊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三)、解除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6,694,000 股股票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从萧然工贸处获悉,用户姓名史晓雯通过竞买号K4968于2020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XX有限公司持有吉华集团6694000股股票(证券代码603980)”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对于该笔拍卖,史晓雯因未在法院设定的最后缴款日缴款,造成悔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 年03 月10 日10 时至2021 年03 月11 日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0.0.0.0.cGd01Y&user_id=1656917564;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悔拍的6,694,000股公司股份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1、拍卖标的: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6,694,000股股票(证券代码: 603980)。

  评估价:45017143元,起拍价:40515429元,保证金:648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元(或整倍数)。

  特别提醒:

  (1)根据有关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有关标的物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了解);

  (2)以执行裁定书上落款为时间节点,在落款时间之前该股权产生的分红及股息归被执行人所有,落款时间之后所产生的分红及股息归买受人所有;

  (3)原股东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过户后同样适用于新的买受人,相关承诺或规定请买受人在竞买前向相关单位查询,本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4)评估报告作为拍卖文件的附件,竞买人务必在拍卖之前仔细阅读;

  (5)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

  (6)评估报告中除前述拍品之外的其他物品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7)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2、咨询方式:本院已委托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拍卖辅助工作。联系电话:0571-87393284、19906634009。

  3、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4、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5、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下同)承担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标的物信息。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

  6、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5日与本院联系。

  7、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8、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无优先购买权人。若存在本院未知情形,本拍卖公告前五日为公示通知期。

  优先购买权人须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9、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10、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3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收款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收款账号:6232652799510629158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11、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执行法院应立即通知买受人支付,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的,法院认定其悔拍并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付款的,买受人应书面申请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且买受人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本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次委托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是唯一为本次拍卖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不向竞买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qa-jump

  关于提交委托他人、优先购买权人等材料以及签成交确认书的相关事宜请电话联系:贺同志,0571-87393387或18969004396。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1-87396942(杨法官)

  0571-87393284、19906634009(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电话:0571-87393305

  联系地址:杭州市之江路768号。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萧然工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096,965股(包含4,200,000股已经司法拍卖成交,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2.15%。萧然工贸目前所持公司股份均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15%。本次被司重新法拍卖的股份为萧然工贸持有的6,694,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6%。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目前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股权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0日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华集团

  股票代码:603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五楼519室(浙江金马饭店内)

  通讯地址:萧山区城河街62号萧然大厦707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华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10时至2020年12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2020年12月31日10时至2021年1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合计4685.8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940%。公司于近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发来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769号之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769号之三),具体如下: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46,858,000 股股票经公开拍卖,其中33,470,000 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述流拍股票以一拍保留价202,577,145 元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33,470,000 股股票作价202,577,1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抵偿部分债务。

  (二)、解除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33,470,000 股股票的冻结。

  (三)、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费用。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6,694,000 股股票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在第一次公开拍卖中,买受人张珊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07200026)以最高价人民币40,515,429 元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6,694,000 股股票归买受人张珊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07200026)所有。

  (二)、买受人张珊珊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三)、解除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80)6,694,000 股股票的冻结。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55,260,965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700,000,000股的7.89%。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769号之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769号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现被动减持合计40,164,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4%,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股份55,260,965股,占吉华集团总股本的7.89%。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萧然工贸持有公司2.15%的股份,持股数量为15,096,965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15,096,965股均为质押冻结状态,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15%。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司法裁定被动减持公司股份2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具体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吉华集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徐建初

  签署日期:2021年2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徐建初

  签署日期: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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