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