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同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参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所有现场出席人员经过严格体温监测、并做好防护措施,保障与会人员健康。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飞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967,894,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8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0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967,793,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2814%。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邵敬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64,63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6634%;反对票3,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3219%;弃权票14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49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7.9919%;反对票3,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0.1767%;弃权票14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83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承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64,85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6857%;反对票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6%;弃权票2,76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713,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60.7731%;反对票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3.5728%;弃权票2,76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35.65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67,47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67%;反对票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6%;弃权票14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336,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4.5958%;反对票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3.5728%;弃权票14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83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67,47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67%;反对票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6%;弃权票14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7,336,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4.5958%;反对票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3.5728%;弃权票14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831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