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核发的《关于同意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6 号),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光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2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8,536,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839,543.9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7,696,456.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闽华兴所(2019)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AI光学感知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和“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福光股份变更为福建福光天瞳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天瞳”),并由福光股份向福光天瞳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福光天瞳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福光股份、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宏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于2021年2月5日完成与福光天瞳、兴业证券及上述两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或“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宏路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光天瞳与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宏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兴业证券分别就两个增设专户共同签订的两份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AI光学感知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四方监管协议为例,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福建福光天瞳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宏路支行,账号为405280281861,截至 2021年 2月5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AI光学感知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甲方与乙方均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需有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方及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霖、詹立方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至丙方处、经丙方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材料(如介绍信、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等)后,可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相关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