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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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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上市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披露了公司因与傅斌的名誉权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06民初6273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傅斌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2020年4月18日,傅斌以公司部分股东授权的代表及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媒体发布会,散布不符合事实及误导性言辞,诽谤、诋毁公司,已经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

  故公司诉请傅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停止其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公司对本案将尽快提起上诉。对于出于个人目的,恶意诽谤公司、损伤公司名誉权、诋毁公司业务前景,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坚决予以抵制,并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06民初6273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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