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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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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21-010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预登记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消费签单欠款人民币3,567,199.35元、利息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处立案预登记阶段,因此,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由于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集团”)未履行承诺按时归还所欠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的相关欠款,对此酒店公司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美兰区法院出具的《通知书》(2021琼0108诉前调158号)。

  截至本公告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已作立案预登记。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1999年4月13日,被告向罗顿股份出具《承诺函》,表示因业务需要,其需要在罗顿股份所属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即原告前身)、罗顿旅业娱乐分公司等单位消费,为简化结算程序,凡被告指定人员在酒店处消费后均实行签单挂账的办法,定期结算签单挂账的款项。

  2018年4月10日,被告向罗顿股份委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承诺函》,确认截止2017年末,被告尚欠原告签单消费款人民币8,927,228.03元,并同意按以下方式清还欠款:1.2018年底前清还欠款30%;2.2019年底前清还欠款30%;3.2020年底前清还欠款40%。

  被告出具《承诺函》后,向原告支付部分消费签单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消费签单款合计为人民币5,360,028.68元。2020年12月16日,原告分别通过EMS和邮件形式向被告发出《催收函》,催促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消费签单款3,567,199.35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消费签单款人民币3,567,199.35元(以下简称“消费签单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被告违反《承诺函》,逾期支付消费签单欠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签单欠款人民币3,567,199.35元及利息(以3,567,199.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1日利息为人民币12,040.5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处立案预登记阶段,因此,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报备文件 :

  1、《民事起诉状》

  2、《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琼0108诉前调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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