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1-005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六九公司)收到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底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3民终619号]。因一六九公司职工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诉讼事宜,有关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弘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一六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将终审判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7年7月12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星区法院”)受理了一六九公司与百弘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7)湘1302民初2331号]。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7-023)。

  2、2017年12月5日,百弘房地产公司就该诉讼事项向娄底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娄底市中院认为两案当事人相同且属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宜由同一法院审理。2018年1月24日,娄底市中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13民初82号]),裁定该案由娄星区法院审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05)。

  3、2018年6月13日,娄星区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1302民初2331号]),裁定百弘房地产公司退出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由一六九公司全面接管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31)。

  4、2019年3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新天地集团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托管主体转移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湘国资发展函[2019]33号)。该复函原则同意:“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托管主体由一六九公司转移为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斧投资),神斧投资可以按照法院裁定及与当地政府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合理限额内继续履行项目所需资金的垫支责任(含一六九公司前期垫支的资金及相关成本),但需严格控制垫支范围,垫支预算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6)。

  5、2019年11月29日,娄星区法院做出了一审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18)湘1302民初296号] ),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车位/车库、商业设施等归一六九公司所有,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一六九公司承继;一六九公司支付百弘房地产公司23,196,677.63元(含保证金10,000,000.00元)。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02)。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娄底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13民终619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8)湘13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

  2、解除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和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一六九公司职工房屋的条款。

  3、由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055,930.5元,返还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

  4、驳回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36,647元(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936,547元,已缴601,227元;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缴100元,已缴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1,172元,合计1,617,819元,由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万元,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7,819元。鉴定费用118万元,由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万元,上诉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案进展情况说明

  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是职工民生工程,不属于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为落实关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一六九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取得娄底市的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娄国用(2013)第02561号)】用于棚户区改造。该项目由职工自筹资金并由百弘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后因百弘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中断。2018年6月13日,一六九公司依据法院裁定结果而接管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因考虑到项目的实际状况和维稳因素,一六九公司已将项目委托给神斧投资垫资管理,为确保项目如期完工,神斧投资履行了项目所需资金的垫支责任。

  根据娄底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书,该棚改项目涉及的“商业开发房部分应退还给土地使用权人一六九公司”,结合本判决书其他有关内容,涉案的部分资产将由一六九公司承接,预计可能将对一六九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公司对娄底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的部分内容仍存在异议,将对本案件申请再审,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需要进一步结合终审判决书对本案所涉项目资产状况及其债权债务情况和一六九公司的承接范围审慎评估确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3民终619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