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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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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21—016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CO.,Ltd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通和”)为被告一,志德通和自设立以来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均无股权关系,除公告中所述合作外,公司及子公司和志德通和也不存在其他业务合作。

  ●本次涉诉金额:共206,321,166.67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昆吾九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2020)赣01民初915号及随应诉通知书发送的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控股”)

  法定代表人:周少兵

  被告一:志德通和

  法定代表人:高道俊

  被告二:昆吾九鼎

  法定代表人:康青山

  受理机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涉及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昆吾九鼎的合同纠纷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志德通和的股东均为个人,自设立以来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均无股权关系,除下述《战略合作协议》外,公司及子公司和志德通和也不存在其他业务合作。)

  2015年5月15日,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昆吾九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约定,志德通和、昆吾九鼎与中航信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中航信托所持有的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集团”)的全部股权(工商登记为30%,实际持股17.91%);志德通和、昆吾九鼎受让股权后,依法推进改制重组工作。双方各自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上市目标,加快钨等产业发展,实现各产业板块上市。自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后,昆吾九鼎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推进相关事宜,推动战略合作方案的实施,并按约定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履行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但是,在战略合作方案的推进过程中,昆吾九鼎发现江钨控股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合作,经过多次与江钨控股协商和沟通,均未果,在此情况下,昆吾九鼎暂停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2020年6月,昆吾九鼎管理的九江志德天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志德天祥”)对此前涉嫌侵犯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股东利益)的大股东江钨控股及时任江钨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提起了法律诉请,此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此之前,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另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2015年2月25日,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为战略合作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以江钨控股集团旗下的各产业板块混合所有制改制和上市发展为目标共同推进全面战略合作。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2月25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2、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两被告未履行《战略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1,966,666.67元,以及该经济损失未清偿余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延期支付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为16,918,877.50元,本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人民币158,885,544.17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以原告代付的股权转让款余款398,033,333.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被告一清偿股权转让余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为人民币47,435,622.50元;

  5、判令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第3、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人民币206,321,166.67元。

  (三)昆吾九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民事裁定书》正文引述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321,166.67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43313218182020000029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6,321,1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此合作事项情况复杂,合作各方也均在通过不限于法律手段的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20)赣01民初915号;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赣01民初915号及随文《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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