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份经营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1-024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份经营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房地产业务

  1、销售情况

  公司房地产业务2021年1月份合同销售金额13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8.7%;销售面积102.1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123.6%。

  2、新增项目情况

  2021年1月份,公司房地产业务新增项目4个,情况如下:

  ■

  二、建筑业务

  1、新承接(中标)项目总体情况

  公司建筑业务2021年1月份新承接(中标)项目17个,预计合同总金额2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8.9%。

  2、新承接(中标)预计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情况

  ■

  注:由于市场及公司情况的变化,公司月度经营情况披露的信息与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存在差异,月度经营情况供投资者阶段性参考。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1-023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1月末公司股东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数据,截止2021年1月29日,公司不含信用账户合并股东名册股东总人数为44,781户。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1-025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2月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城投”)有关所持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情况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情况

  ■

  2、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其他说明

  中南城投质押的所持公司股份目前无平仓风险,股份质押均设立风险预警线和平仓线。若因股价下跌,达到履约保障警戒线或最低线时,中南城投将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方式,避免触及平仓线而引发平仓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质押业务单;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1-022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青岛市李沧区有关诉讼终审判决及仲裁结果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南控股”)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世纪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简称“李沧区政府”)、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大枣园社区”)、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南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南岭社区”)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019年12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上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197号、(2018)鲁民初198号、(2018)鲁民初199号】(“一审判决”),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涉及青岛市李沧区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0)、《关于涉及青岛市李沧区有关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260)。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及李沧区政府针对【(2018)鲁民初197号、(2018)鲁民初198号】判决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李沧区政府针对【(2018)鲁民初199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时中南控股针对【(2018)鲁民初198号】案件涉及与南岭社区签署的《安置房工程代建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公司和中南控股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19号、(2020)最高法民终513号、(2020)最高法民终514号】(“终审判决”)和青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青仲裁字(2019)第76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审判决情况

  (一)(2020)最高法民终519号

  1、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李沧区政府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97号】民事判决(“197号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97号一审判决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

  (1)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拆迁补偿资金324,032,764.01元及利息(以324,023,764.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328,975,467元及利息(以328,975,4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6,753,372元, 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共同负担1,951,483元,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共同负担4,801,889元。

  3、上诉请求

  (1)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撤销197号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由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共同向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支付延迟给付拆迁补偿资金的损失(以324,032,764.01元拆迁补偿资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为46,131,917.03元);改判由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共同向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支付延迟给付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的损失(以328,975,467元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为46,835,597.67元);197号一审、终审诉讼费用由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承担。

  (2)李沧区政府:撤销197号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对李沧区政府的诉讼请求;197号一审、终审诉讼费用由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承担。

  4、终审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案件受理费7,260,009.57元,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负担506,637.57元,李沧区政府负担6,753,372元。

  (二)(2020)最高法民终513号

  1、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李沧区政府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98号】民事判决(“198号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98号一审判决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

  (1)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拆迁补偿资金241,705,398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是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3,605,810元,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负担1,802,905元,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负担1,802,905元。

  3、上诉请求

  (1)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撤销198号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共同向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支付延迟给付拆迁补偿资金的损失(以241,705,398元拆迁补偿资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为21,686,344.82元);198号一审、终审诉讼费由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承担。

  (2)李沧区政府:撤销198号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对李沧区政府的诉讼请求;198号一审、终审诉讼费用由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承担。

  4、终审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案件受理费用2,625,551.72元,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负担150,231.72元,李沧区政府负担2,475,320元。

  (三)(2020)最高法民终514号

  1、基本情况

  上诉人李沧区政府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99号】民事判决(“199号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99号一审判决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

  (1)李沧区政府继续履行与中南控股签订的《中南集团投资李沧区城市建设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协议书》,大枣园社区继续履行与青岛世纪城签订的《安置房工程代建协议》,李沧区政府继续履行与青岛世纪城签订的《南岭、大枣园社区村庄改造项目项目协议书补充协议》,并按照拆迁工作实际履行模式,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履行拆迁义务以具备供地条件;

  (2)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882,035元,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负担441,017.50元,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负担441,017.50元。

  3、诉讼请求

  撤销199号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对李沧区政府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承担。

  4、终审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案件受理费用882,035元,由李沧区政府负担。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仲裁裁决情况

  1、基本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8号一审判决因仲裁管辖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要求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返还欠付的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198,523,714.2元及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56,579,258.5元的诉讼请求后,中南控股根据《安置房工程代建协议》管辖条款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请求

  判令南岭社区返还欠付的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201,808,203.96元及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80,790,554.74元。

  3、裁决情况

  (1)南岭社区返还中南控股垫付的安置房工程代建成本进度款201,808,203.96元。

  (2)南岭社区支付中南控股迟延支付前述安置房工程代建成本进度款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以201,808,203.9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201,808,20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仲裁费用1,323,975.00元,由中南控股承担132,398.00元、南岭社区承担1,191,577.00元。因中南控股已全额预交仲裁费,故南岭社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中南控股。

  以上南岭社区应向中南控股支付的款项,南岭社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南控股。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终审判决判断,如果相关方及时履行义务,公司净利润预计将在目前基础上增加9,994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除《关于中南云锦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号)已披露的有关诉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约1,000件,平均标的金额约155万元。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19号、(2020)最高法民终513号、(2020)最高法民终514号】;

  2、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青仲裁字(2019)第760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